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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中秋節上班應「薪水雙倍」 遇例假擇日補假

NOWnews 今日新聞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記者林莞茜/綜合報導
▲美國亞利桑那州一間富國銀行(Wells Fargo)的女員工,於8月17日打卡上班進入公司後,就未再有上下班出勤紀錄,直到8月20日才被人發現女員工就死在個人的辦公桌前。(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定假日當天上班「薪水雙倍」。(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NOWnews今日新聞] 「中秋節」(113年9月17日)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中秋節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中秋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113)年中秋節為星期二,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雇主如需勞工於中秋節當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且應加發工資,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當日工資外,於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再加發一日工資;如有超過8小時工作之時段,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

勞動部另表示,如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若剛好與中秋節同一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9月17日(星期二)當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之性質,該日無需出勤,工資照給;至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應加給工資。

勞動部強調,中秋節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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