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黃牌重機騎士,遭一名汽車駕駛攔車後辱罵6字經,騎士憤而提告公然侮辱和強制罪卻收到不起訴書,騎士不服,認為對方罵髒話時是指著他,而且讓他無法離開,但是檢察官認定,汽車停下的地方和機車距離有10公尺,沒有擋到騎士通行,汽車駕駛罵髒話只是習慣性用語,不是一直罵,不算針對騎士攻擊。
自小客車行駛在黃牌重機後方,看重機騎得慢,駕駛按喇叭。黃牌重機騎士羅先生:「我有行車紀錄器,我前面有車。」羅姓騎士解釋是前方有車,但自小客車駕駛不聽,超車後攔車下車理論。
黃牌騎士羅先生vs.自小客車駕駛:「我前面有車,你逼我車,我也沒辦法,(XXX,你不用騎遠一點嗎),我黃牌,我大型重機,你現在是怎麼樣,要報警嗎?」自小客車駕駛指著騎士罵了6字經離開。
騎士報警提告公然侮辱和強制罪,給的影片中,攔下車和罵髒話這麼明顯,檢方卻不起訴。黃牌騎士羅先生:「我有點不服指著我罵,可是不起訴書是寫說他不是在罵我,意圖衝撞我要把我撞停,讓我身心感到害怕。」
騎士說自小客車駕駛罵髒話對著他,手還比著他,車子擋在前面無法通過,不過檢察官認定,自小客車和機車的距離有10公尺,騎士可以隨時離開,沒有強制罪的問題,辱罵6字經,只是自小客車駕駛的習慣性用語,表達情緒不滿,因為不是反覆出現,所以不是有意攻擊,不算公然侮辱。
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育銓:「不構成強制跟公然侮辱罪,沒有妨礙告訴人下車前行權利的情形,不是有意針對告訴人的名譽,恣意的攻擊。」
民眾:「毀謗罪之類的,(毀謗罪對覺得有成立就對了),對。」民眾章先生:「被罵了又不起訴,那當然對騎士來說,會覺得莫名其妙。」
印象中公然辱罵提告就得賠錢調解,不過如果只罵一個字,常被認定是台語語助詞,不會罰錢,明確罵三字經可以判賠八萬元,這次行車糾紛,騎士被罵6字經得到這張不起訴書,駕駛尊重檢方判定不回應,騎士不服還要申請再議,為自己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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