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9日電)時任知名飲料「老虎牙子」公司負責人林志隆被控以不實發票逃漏營業稅48萬餘元。一、二審均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林志隆原為有氧生活公司董事長、老虎牙子公司負責人,因有氧生活公司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未依台北市政府規定,如期辦理公司董監事變更登記,而當然解任有氧生活董事長、老虎牙子負責人職務。
解任後,無權以公司名義開立發票的林男於108年5月1日以其持有的有氧生活公司發票,以品名通路轉移權利金為名義,不實開立發票並蓋上有氧生活發票章,交由不知情的老虎牙子公司會計沖銷帳目,並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稅額。
一審認定,林男以銷售金額新台幣964萬7619元、銷項稅額48萬2381元的不實發票,藉此幫助老虎牙子公司逃漏營業稅額48萬2381元。
一審認為,林男早已知悉喪失公司董事長、負責人職務,仍開立不實發票,有偽造的故意,依偽造私文書罪判刑林男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天。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林男罪證明確,損害賦稅制度正確性,犯後未能坦承犯行,難認有悔意,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林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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