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姓男子抽菸引燃鄰居的機車,檢察官調查認為,他與鄰居曾有糾紛,懷疑石有犯罪動機,依放火罪起訴石。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石引燃火勢燒到機車,但機車未達燒毀程度,判石無罪,可上訴。
合議庭認為,放火、失火罪的構成要件,是要燒毀標的物,被害人機車雖有受損,但機車尚未達到不堪使用的程度,石男只犯刑法毀損罪,毀損罪是告訴乃論罪,但被害人沒有提告。
石與鄰居曾因住家漏水等問題起爭執,2019年12月14日他外出買菸,檢方指控,石回到住處後,將點燃的香菸放到鄰居機車前的置物箱內,火苗引燃置物箱裡的衛生紙與毛巾,石男被控放火燒毀他人所有物罪。
不過,法院開庭時,石辯稱他只是抽菸時遇風大吹落菸蒂,才不慎引燃機車,沒有放火的意圖,否認檢察官所指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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