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眾多勞工團體聯合召開記者會,譴責國發會居心叵測,罔顧勞工休息權、陷勞工於過勞危機。因為,勞動部在國發會的政策下於今年1月7日預告將「月工資達20萬元以上的監督管人員」,納入勞基法「責任制工時」工作者,這是84-1條首度以不分行職業一體適用的「薪資門檻」做為適用標準的首例,違反勞基法84-1條以個別行職業工作者「正面表列」納入的原則。
國發會還繼續提出以「中位數2倍薪資」、「基本工資3倍」作為適用標準的荒謬意見。勞工團體批評,鬆綁責任制將嚴重侵害勞工權益。當相關爭議持續進行中,廣大的勞工們卻可以先了解過勞的定義以及可能獲得的勞保職災給付,自己救自己。
勞保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表示,坊間俗稱的過勞,其實是指因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過勞死」一詞源自於日語,而台灣認定過勞的標準,也是參考日本的認定基準,訂定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因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
有11 項可視為職業災害
勞動部職安署職災勞工保護組指出,醫學上認為,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心血管疾病的要因,多數情況可能是勞工本身有潛在的腦心血管疾病,卻因為工作因素導致疾病促發或惡化,不過,在目前的認定參考指引中已明訂,如果職業是造成腦心血管疾病明顯惡化的原因時,可以認定為職業病,並視同職業災害。
「在認定之前,要先確認勞工是不是因為表列的腦心血管疾病而罹災,其中,腦血管疾病(俗稱腦中風) 有4項: 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高血壓性腦病變,心臟疾病有7項: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心臟停止、心因性猝死、嚴重心律不整。」。
過去都是侷限在工作場所促發這11項腦心血管疾病,才會朝向職業災害著手認定,但臨時性疾病的促發在任何時間都可能發生,目前已經放寬認定,勞工在工作之餘或是在家裡,突然發生中風、心肌梗塞等情況,都可根據過去半年的工時紀錄、工作型態進行評估,並考量是否有其他因素,進行職業災害認定。
此外,假使死亡原因不屬於上述11項疾病,經由解剖鑑定後,若有文獻能證明死因與工作相關,也會從寬認定。
依據是否有異常事件
或長短期工作過重判斷
過勞的認定主要會依據是否有「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這3種狀況做判斷。異常事件中的例子之一為:「過去就曾經有勞工因為發生山崩日以繼夜地搶修道路,因為工時很長,又有趕工壓力,造成他完工後在家促發心肌梗塞,這就是屬於異常事件。」
而短期工作過重,過去在認定上有明確的工時限制,規定「死前連續24小時工作或死前1周每天工作16小時」,因此假使勞工連續工作長達23小時死亡,也可能不被認定為過勞死,所幸,依據新修改的認定參考指引規定,工時門檻已經改為「特別過度且長時間工作」或「1周內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至於長期工作過重,則有發病當日至發病前1至6個月內的加班時數規定。
目前在實務認定上,勞保局除了會收集工時紀錄資料,也會參考工作型態的負荷、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負荷程度,一併將所有資料提供給專業醫師進行判斷。例如勞工是不是不規律工作, 才上完大夜班又接小夜班,中間雖然間隔8小時,可是8小時不一定都在休息,長時間工作可能導致睡眠時間被剝奪,產生疲勞的累積,令血管病變超越自然過程且明顯惡化,可能導致腦、心血管疾病促發或惡化。
以保全業為例,過去因為工作時間很長,當勞工促發腦心血管疾病時,經常會被認定是個人病史造成,但現在一旦判斷病因是11項腦心血管疾病之一,有短期或長期工作負荷過重情形,若職業原因促發疾病惡化的貢獻度大於50%,就可以認定屬職業災害。
雇主需負舉證責任
無打卡借助通勤紀錄
許多現代人的工作常被界定是「責任制」,上下班不用打卡卻累呼呼,或者即使在公司打完了下班卡,回家還得繼續工作,工時很難清楚界定。通常有上下班打卡紀錄的公司較容易認定,若無打卡紀錄,勞工或家屬提供超時工作意見時,雇主需負起舉證責任,否則將採認勞工的說法。
若碰到沒有完整上下班打卡紀錄的公司,過去也曾經有個案提供悠遊卡、Youbike、高速公路ETC的通勤紀錄做為輔助,現在科技發達,收發工作Email或是Line的聯絡訊息,勞工或家屬都可以主動提供做為審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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