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有保戶告知不實,被保險公司要求解約,雙方鬧上法院。保戶竟拿出要保書,逐字唸出健康告知書上的問項,強調這樣的問法有漏洞,保險公司不應該解約。儘管兩次判決,保戶都敗訴。但究竟是哪一段話,成為保戶狡辯的把柄?
健康告知書的文字敘述,竟被保戶斷章取義,鑽文字漏洞?高雄一名何姓女子,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2016年6月向壽險公司投保定期壽險,附加傷害險和健康險。半年後,收到保險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表示何女違反《保險法》第64條,要求解約。何女認為不合理,不願接受,決定一狀告上法院。
法庭上,何女拿出保險公司的要保書,直指保險公司要求解約不合理,因為健康告知事項的文字敘述有漏洞:
「有投保健康險者,請回答下列問題:現是否仍患有下列疾病」
「有投保健康險者,現在是否仍患有良惡性不明腫瘤」
就是這段文字,讓何女一口咬定,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僅是針對「有投保健康險」;就算自己告知不實,保險公司也只能解除「健康險」,不能解除壽險和傷害險。
事實上,何女在投保之前,就曾診斷子宮平滑肌瘤,也曾因頸椎退化致臂手神經痛,卻沒有據實說明。
何女2016年6月8日投保,保險公司2016年11月30日查閱何女的病歷,發現她不只隱瞞子宮平滑肌瘤,投保前2週還在骨科診斷出頸椎退化、背、手神經痛。然而,不論在「最近二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有投保健康險者,現在是否仍患有良、惡性不明腫瘤」等書面詢問事項,何女都回答「否」。於是2016年12月12日,保險公司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解約,存證信函也於12月14日送達。
保險公司強調,頸椎退化導致的神經痛,未來可能會惡化成失能,何女投保的保單,有失能保險金、每月生活照護、住院醫療及手術等保險金,這都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風險估計,所以符合《保險法》64條,「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決定和何女解約。
何女不服決定提告,去(2019)年一審敗訴,今年1月再上訴,日前二審判決出爐,法官認為,健康告知事項的文字敘述「投保健康險者」只是在強調「保險公司針對被保險人已存在的疾病不負給付責任」,何女不能片面擷取「投保健康險者」等字眼,狡辯自己告知不實的事實,判何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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