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客運司機開車變換車道時,造成客運右後方女騎士摔車,3人受傷。鄭肇事後逃離現場,檢方處分緩起訴,應支付公庫1萬元。監理單位裁處鄭吊銷駕照3年,他不服興訟,指未撞到機車不知肇事;再吊照一事二罰,會讓他不能再開客運營生。基隆地院審結,認定鄭肇事逃逸,裁處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鄭男去年9月7日上午10點多,駕駛客運沿基金一路往麥金路方向行駛。行經基金一路112巷口變換車道時,載2名小孩騎在右後方的洪女閃避不及,人車倒地,3人都受傷。鄭未停車救護及處置,直接駕車駛離現場。
基隆市警四分局認有肇事致人受傷逃逸,舉發違規,並依肇事逃逸罪嫌送辦。基隆地檢署同年12月5日作成緩起訴處分確定,鄭應支付公庫1萬元。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認鄭有違規事實,今年2月4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吊銷駕照3年。
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客運並未撞到洪女機車,所以非肇事,否則一定會停車查看。事故發生時,雖有從右後照鏡看到機車倒地,認為洪女自摔與他無關,且車上有乘客,才無法立即停車確認是否發生事故。
鄭說,他涉肇逃已與洪女達成和解,並獲緩起訴處分,支付公庫1萬元,得到教訓。吊照處分顯然一事二罰,且讓他3年內不能駕駛客運為業,將受巨大損害,訴請撤銷處分
法官勘驗公車行車記錄器影像,客運持續行駛在洪女機車左前方,前方道路減縮接近右轉彎道時,客運往右偏駛,逐漸駛入洪女騎的車道,並驟然開到機車前方,洪女見客運迫近向右偏移,人車倒地,客運繼續往前離開現場。
法官指出,肇事是指發生造成傷亡或財損交通事故,兩車有無碰撞並非要件。洪女已騎在客運右後方數分鐘,鄭明顯知道,且稱從右照後鏡看到機車倒地,卻未下車察看,逕行離去,明顯有過失,構成違規處罰要件。
行政罰法明定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依刑事法律處罰。如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裁處,因此監理單位裁處鄭男吊照3年,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法官說,鄭男喪失駕駛客運工作機會雖讓人同情,但法院審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鄭受處分3年內不得以駕駛車輛營生,但喪失其他謀生工作機會,自不得作為撤銷處分依據,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