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編輯部
食品中所含重金屬可能源自天然存在或是受人類工業活動污染所致,其對於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不一,與各種金屬特性及暴露程度有關。
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監測國內市售食品中重金屬含量,並參酌歷年監測結果、國內食品相關法規修正、環境監測結果及國人飲食習慣等,滾動式調整年度監測食品類別及檢驗項目。
4件產品檢出重金屬鎘 已下架銷毀並限期改正、1家業者無法上游業者無法提具來源資料 已依法裁處
2024年7~9月總計抽驗224件食品檢驗重金屬,包含26件食米及其他穀類、48件蔬果植物類、46件水產品、22件禽畜產品、25件蛋品及其加工品、33件嬰幼兒食品、4件盛裝飲用水、1件乳品、3件罐頭食品、5件飲料類、5件食用油脂、3件堅果及3件油籽。
其中雲林縣之上游業者的日本百合、台南「全誠貿易有限公司」的巴西蘑菇、澎湖「北辰市場攤販」的海膽、及澎湖「摩西涼冰」的海膽檢出重金屬鎘與規定不符,同批違規產品立即下架銷毀,經地方政府衛生局命業者限期改正後,均已無產品可供複抽驗,後續列為加強管理;另1件「日本百合」之上游業者無法提具來源資料,所轄衛生局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整罰鍰。
食藥署「113年市售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7~9月」查獲3件產品重僅數鎘超標,1家業者無法提供來源資料。(圖片來源:食藥署提供)
食品業者若違法食安法 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依食安法第9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違反依食安法第48條第3款,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依食安法第47條第12款,拒絕不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實,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安法第17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依食安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合食安法第17條所定衛生標準,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
食藥署將持續規劃執行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倘經抽驗與規定不符者,則移請產品所在地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並將其列為後續加強稽查輔導對象,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關於113年「市售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7~9月」執行結果可詳見食藥署網站。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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