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增訂東非狒狒條款 保育類野生動物脫逃飼主負通報圍捕義務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02月15日11:10 • 發布於 02月15日06:32 • 王韋婷採訪
行政院會通過的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東非狒狒」條款。(資料照/陳建仁臉書)
行政院會通過的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東非狒狒」條款。(資料照/陳建仁臉書)

行政院會今天(15日)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面禁止使用獸鋏,與「動物保護法」規定對接。另外,修法草案也增訂「東非狒狒」條款,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飼主通報義務及圍捕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並加重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罰則。

去年六福村東非狒狒脫逃圍捕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會通過的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東非狒狒」條款,修正第37條和增訂第50條之1,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如有逸失,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修法草案也增訂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修法草案第50條之1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修法也明定全面禁用獸鋏,與動保法規定對接。農業部表示,獸鋏因會造成誤觸動物的嚴重傷害,動保法已明文禁止獸鋏製造、販賣及使用,且不論是農民防治獸害或是原住民族狩獵,均有其它工具可替代,實務上亦已極少使用;因此野保法納入相同規範,全面禁止使用獸鋏。

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肯認原住民狩獵文化權利及環境生態保護均為憲法所保障之重要價值及法益,應力求其平衡;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倘為非定期性、無法事前預知之申請,應有多元彈性措施,以尊重其傳統狩獵禁忌、貼近實務需求。因此,修法草案增訂原住民「非營利自用」狩獵之要件,以及如出生或除喪禮俗等狩獵需求之(事後)「備查制」。

現行野保法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未經申請許可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應處行政罰鍰;但若未經申請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卻無明文規範,導致以往偶有原住民因此受司法追訴及判刑。農業部表示,原住民狩獵文化權利既受憲法所保護,實有必要針對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明定行政罰,避免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狩獵行為課以刑責,並兼顧野生動物保育。

農業部也表示,一般刑事犯罪或行政違規行為,得沒收或沒入之物品,以屬於犯罪或違規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有鑒於違反本法規定者,對於野生動物之保育危害甚大,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於非屬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或違規之相關物品,亦應適當處置,爰擴大範圍,不問該物品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收、沒入,以避免行為人心存僥倖。

延伸閱讀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