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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燒雨衣縱火害死看護!桃園男辯「欠缺責任能力」求無罪 下場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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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4月11日05:18 • 發布於 04月11日05:18 • 潘千詩
陳男涉嫌點燃雨衣縱火,釀1死。(圖/TVBS資料照)
陳男涉嫌點燃雨衣縱火,釀1死。(圖/TVBS資料照)

桃園市龜山區2022年9月、10月接連發生縱火案,還因此燒死1人,有6名住戶嗆傷或燒燙傷,警方循線逮補一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陳姓男子,他供稱只是為了「好玩」。一審遭判14年,且刑後監護5年,他上訴請求改判無罪,高等法院今(11)日駁回上訴。

起訴指出,陳男為中度智能障礙,患有行為規範障礙症、情感障礙症。2022年9月3日凌晨2時許,他在桃園市龜山區某瓦斯行以打火機點燃雨衣,燻黑瓦斯桶。同年10月13日凌晨3時31分,陳男到龜山區某集合住宅1樓樓梯間,拿打火機點燃雨衣,火勢引燃停放該處的機車及高壓電板還向上延燒。一名印尼籍看護因身體大面積燒燙傷不治,另有多名住戶受有呼吸道嗆傷、灼傷或肢體燒傷。

一審考量,陳男有多次縱火紀錄,母親無法提供適當管教或勸導,依殺人等罪判處14年及刑後監護5年。

陳男上訴主張,精神鑑定認為他心智年齡僅6至9歲,欠缺責任能力,加上其他竊盜或放火犯行,均經法院判處無罪,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要件,應屬不罰。

高院認為,陳男能具體陳述,依憑自主意識、邏輯判斷,選擇合適犯案時機、地點、手法,並知悉縱火的危險性及違法性。陳男9月縱火後,尚尋求他人協助滅火,10月縱火後,則在遠處觀望以免自己遭火舌波及,經確認火勢擴大後始離去,陳男上訴請求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TVBS》提醒您:

◎拒絕暴力 請撥打110

◎反霸凌專線:1953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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