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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見友人女兒年幼可欺性侵得逞6次 判4年8月並賠40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新北市龍姓男子6年前見友人女兒年幼可欺,6度性侵得逞,受害少女家屬得知後依法提告並附帶民事賠償,新北地院前年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8月,日前民事判決龍男應賠償4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龍姓男子於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間,見友人未滿18歲女兒年幼可欺,連哄帶騙將人帶返家,前後共性侵得逞6次,受害少女家屬事後獲悉怒提告並請求附帶民事賠償80萬元。

刑事部分,新北地院前年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8月;民事賠償部分,新北地院依龍男案發迄今,均未向受害少女道歉丶補償損失,犯後態度惡劣,考量其經濟情況,日前認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為合理金額,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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