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今天就大巨蛋案宣判,其中時任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長許銘文,與台建中心副理蔡秀芬、工程師顏正雄及審議委員簡賢文、林裕昌,當初遭檢方指控未替大巨蛋避難性能設計把關,罔顧公共安全,許銘文起訴時一度遭求刑9年,但北院比對相關事證及證詞,認定當初簡、林二人意見並不影響評定結果,難謂許、蔡、顏等人圖利遠雄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決上述5人全部無罪。
檢方當時起訴台建中心許銘文等5人,受內政部委託從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對於大巨蛋公共安全如此重要的公共事務,竟圖利遠雄做出不實內容的評定書,由許銘文指示顏正雄跳過相關規定,未經遠雄修改製作最終版計畫書並取得審議委員同意,便在大巨蛋建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同意書上簽名。
檢方懷疑,許銘文等人涉嫌藉此護航遠雄取得內政部營建署審查許可,再經外審機關審核通過後,轉請北市府建管處核發建造執照,使遠雄免於北市府2011年7月3日改善期限前未能取得建照所生損失,認為許等人涉犯貪汙圖利、刑法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罪。
北院合議庭比對顏、簡、林等人證詞及相關事證,發現身為審議委員的簡、林二人當時提出的意見,並不在本案評定範圍內,不影響評定結果,因此兩人簽屬同意書,自不會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許、蔡、顏因此也不會構成圖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即便蔡、顏曾坦承犯罪,但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犯行,因此判決5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