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16日電)網紅「小玉」朱玉宸與莊姓男子,利用人工智慧與合成軟體,合成119名被害人臉部圖像,製作猥褻與色情影片並散播,涉犯妨害風化、個資法、加重誹謗等罪,新北檢今天偵結起訴。
新北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表示,被告朱玉宸、莊男2人為圖私利,恣意濫用人工智慧之圖像合成技術,將為數眾多的女性被害人圖像或影片,以移花接木的方式,合成及偽造出擬真性極高、真假難辨的猥褻影片,並透過網路傳輸(播)及分享方式加以散布。
新聞稿表示,朱玉宸(藝名小玉)是前網路影片搜尋與分享平台「YouTube」直播主(俗稱YouTuber網紅),莊姓男子是朱玉宸助理,自民國109年7月起,由朱玉宸在網路推特(Twitter)建立帳號及粉絲團、在網路YouTube社群平台建立帳號與頻道,隨後開始上傳並播放合成換臉宣傳短片。
檢方說,朱玉宸等人招攬不特定公眾或網友加入網頁粉絲團,透過網頁或透過連結等方式購買及註冊會員,依金額不同可瀏覽不同長度的換臉影片,也可單次或集資購買及瀏覽,費用進入朱玉宸所有的銀行帳戶。
檢方說,莊姓男子負責於網路下載被害人照片或影片,並擷取被害人的「臉模」(人臉特徵)作為製作換臉影片的素材;再由朱玉宸利用換臉軟體,透過人工智慧模擬演算(AI)及深偽(Deepfake)技術,合成人體(人臉)圖像或影像。
新聞稿說,他們將119名被害人臉部特徵,合成至朱玉宸自成人色情網站所購買或下載的日系色情猥褻影片中,合成並製作出擬真性極高、幾可亂真的被害人猥褻影片,並上傳、儲存至雲端空間,再透過付費及瀏覽方式分享會員或購買者。
檢方說,去年10月持搜索票至新北市樹林區的工作室與住處,當場扣得現金及製作猥褻影片的電腦主機等證物;其中,有83名被害人提出告訴。
檢方說,案件今天偵結,被告2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加重誹謗罪嫌及散布、播送及販賣猥褻影像罪嫌;2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都沒有前科,建請法院妥適量刑。
新聞稿表示,網路時代利用社交平台快速流傳或分享特性,極易對被害人造成持續性傷害;且侵害結果難以徹底移除或隔絕。
新聞稿說,網紅「小玉」透過網路票選及集資擇定女性被害人為主角製作猥褻影片,物化女性的行徑,已對被害人形成網路性暴力及霸凌,對被害女性的性私密隱私權、自主權及名譽權都侵害甚鉅,也凸顯加害人缺乏理解與尊重之心態,對網路色情及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
檢方在新聞稿表示,這件刑案查扣犯罪所得現金、金融機構帳戶內現金、賓士汽車(已由行政執行署變價拍賣)、電腦主機、外接式硬碟及隨身碟等物;被告2人犯罪所得共新台幣1338萬餘元及犯罪工具,請法院宣告沒收。(編輯:李錫璋)1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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