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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大法庭為它作裁定 普格科技10年前內線風波更一審結果出爐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3年02月23日00:28 • 發布於 2023年02月22日06:54

普格科技10年前傳內線交易,案件纏訟,三審期間還為了犯罪利益如何計算而提交最高法院大法庭,案件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高院更一審今依證券交易法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罪判財務長黃子紳7年10月徒刑,沒收5917萬餘元;董事張勛達判7年4月,沒收4億1791萬餘元,張另犯內線交易部分則判2年4月刑,沒收150萬元。

同案被告董事長王格琮的胞兄王格瑞,被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判1年10月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60萬元,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犯罪所得4620萬元沒收。王格琮被訴2012年度第四季財報不實部分無罪。

以消費性IC韌體設計起家的普格科技(已更名)2013年間接連爆發掏空、行賄基金經理人、公司派涉內線交易案,風波不斷。檢方指控王格琮、張勛逵在2012年10月20日知曉公司有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而遭受巨額損害,張即在22日把持有的250仟股公司股票賣出;王格琮24日把消息告知哥哥王格瑞,王格瑞當天、翌日陸續賣出970仟股普格股票。普格公司在25日深夜11點多才在網路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公開巨額損害訊息,26日普格股價大跌,至同年11月19日止,17個營業日都以跌停價收盤。

高院更一審審理時,黃子紳(原名黃志成)、張勛逵否認犯罪,王格瑞則坦承。更一審認為黃子紳、張勛逵共同犯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證交法法人行為負責人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不實罪、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特別背信罪、操縱股價罪,而張勛逵、王格瑞分別犯證交法內線交易罪。

更一審表示,我國對沒收新制對於犯罪所得沒收的範圍是採「總額原則」,亦即不論犯罪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支出何種成本,均不予扣除。因原判決就犯罪所得都扣除買賣股票的稅費成本,內線交易部分以重大消息公開後2012年11月20日收盤價作計算犯罪所得依據;沒收犯罪所得時,未依證交法規定諭知沒收等,有瑕疵。另外案件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且王格瑞已經和解並賠償,更一審撤銷改判。

更一審認定黃子紳虛增公司業績,誘使不知情的投資人推升股價,並做假帳,損害公司利益並影響股票價格,與張勛逵是本案主導者;王格瑞從王格琮那兒得知公司重大訊息,卻內線交易,他的犯罪所得500萬4620元已和解賠償500萬元,因為曾犯重罪,考量他一時失慮,因此給予緩刑自新。

而王格琮的更審範圍為普格公司2012年度第4季財務報告不實,高院更一審認為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他犯罪,但台北地方法院卻依內線交易罪判他3年2月、沒收983萬,判決有違誤,撤銷改判無罪。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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