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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宏國集團林鴻明、林鴻道兄弟被控掏空中聯25億 調查結果出爐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2023年03月09日08:30
台北地檢署。資料照片

【記者呂志明/台北報導】台北101大樓前董事長、宏國集團前副董事長林鴻明,及同樣擔任宏國副董事長的弟弟林鴻道,2兄弟被控與公司主管合謀,不依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以公開標售、議價的方式,賤賣集團旗下中聯信託不良債權到自己實質掌握的公司,以此手法掏空中聯公司25億2895萬8000元,涉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但台北地署調查後認為,這個手法並未違反營業常規或使公司不利益的交易,因此認為2人與公司9名主管共11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不過林鴻明在2005年間以人頭購買集團旗下公司遭拍賣的不良債權,取得用於擔保貸款的土地蓋豪宅出售,海撈近5億元入袋,被依違反《證交法》判刑8年定讞,這個部分林鴻明已在去年7月底入獄服刑。

林鴻明、林鴻道2兄弟的父親為宏國集團創辦人林堉琪、母親是德霖技術學院董事長林謝罕見,宏泰集團董事長林堉璘與《自由時報》創辦人林榮三則是他叔叔,因林家自新北三重、蘆洲一帶發跡,被稱為三重幫。

全案起因於宏國集團於1995年至2000年間,陸續以以集團關係企業原林開發公司、宏冠建設公司、家全建設公司、正盟建設公司、宏全建設公司、和泰國際公司、益固建設公司、國邑建設公司、昌聯租賃公司、南穗實業公司、國海公司、林三號國際發展公司,,以及宏國集團8名老臣,向集團旗下的中聯信託公司貸款,且貸款多由宏國集團所持有的土地作為擔保品,或是由林鴻道、林鴻明2兄弟擔任連帶保證人。

自2001年開始,許多借款因未能正常繳息,經中聯信託列報為逾期放款的不良債權。當時金管會要求中聯信託出售宏國集團不良債權應該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且出售對象不得以宏國集團及其關係人,同應於買賣合約中明訂買方不得與宏國集團與其關係人協商由其購回債權的限制條款,以及買方違反這個限制條款的責任。

事後,林鴻道、林鴻明2兄弟遭人檢舉明知金管會的規定,卻將中聯信託對宏國集團關聯戶的不良債權,以底價轉手出售給2兄弟實質掌控的公司,藉此取得擔保債權的土地後,進行開發謀取暴利。

總計2兄弟利用此手法取得的不良債權案,分別為出售原林公司不良權案、出售宏冠公司等11戶的不良債權案、出售國邑公司等9戶不良債權案,以及出售林肯建設公司及昱慶實業公司等10戶不良債權案,造成中聯損失25億2895萬8000元。2兄弟、8名老臣及負責主導出售不良債權的中信託債管部經王添富等人,被控涉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特別背信罪。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林鴻道、林鴻明行為時並非是中聯信託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不屬於非常規交易或特別背信罪的行為主體。另外中聯信託雖然未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選擇以公開標售、議價等方式處理本案不良債權,但依當時客觀情況,配合政府「二五八」金融政策,及中聯信託公司於2005年7月改制為銀行,想依信託業法規定,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經營決策。

再者,2兄弟出售4案的不良債權,並未致中聯信託公司遭受重大損害,這4大案的不良債權最後回收率,均高於或相當於2004、2005年度金管會統計的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回收率約23%。

另外,林鴻明雖然前案,也就是所謂的林三號案,被法院判決確定,也入獄服刑,但有罪的部分是針對林鴻明以他人名義向中聯信託公司買入對林三號公司之不良債權及取得擔保土地後,使林三號公司以不利益、不合營業常規方式移轉土地給他人,足生損害於林三號公司;至於中聯信託公司出售不良債權部分,該案法院並未認定中聯信託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未就整個交易過程為有罪的認定。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林鴻道、林鴻明等11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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