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劉姓刺青師吸毒被命強制戒治,他抗告被駁仍不放棄再提重審才終獲撤銷,劉主張當時確診才無法接見,解隔後母親隨即來探視,苗栗看守所卻直接認定他無家人訪視,造成他誤遭強制戒治達102天,法院審酌劉男求償有理由,認為每日補償3500元適當,判刑事補償35萬7000元,可覆審。
劉主張,他因施用毒品經苗栗地院裁定強制戒治,經提抗告被駁回後,再聲請重新審理終獲撤銷確定,而期間共遭誤為強制戒治102日,請求5000元折算1日支付刑事補償金。
台中高分院查,該案重新審理的裁定理由中,認為劉2022年6月29日因受觀察、勒戒而入住苗栗看守所勒戒所配住防疫隔離房,14日後改住一般房,解隔後才篩出陽性確診再度隔離至29日,因隔離時無法辦理接見,劉的母親隨即於同年8月1日入所訪視。
苗栗看守所勒戒所卻在7月27日評估時,就先在評估訪視紀錄中「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勾選「無」,但實際上劉母是在他觀勒期滿前就入所探視,且記錄表還是在劉母入所探視隔天8月2日才送達檢察官,扣除該項評分後,劉顯未達有繼續施用標準,因此不應強制戒治。
台中高分院認為,劉男聲請刑事補償有理由,審酌他當時49歲,同時擔任鐵工、刺青師傅,每月收入6至7萬元,但無薪資證明,本件誤為強制戒治喪失自由102日,經濟心理受打擊,認為每日補償3500元適當,判准予刑事補償35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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