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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員工競業禁止如何簽才有效?3點告訴你

518職場熊報

更新於 2021年03月03日17:40 • 發布於 2021年03月03日00:57 • Ching

最近台灣知名電動車品牌GOGORO(睿能創意),爆出研發部門主管跳槽並帶走內部員工事件,公司控告該主管違反競業禁止、惡意挖角並求償800萬,但初審判決結果卻獲得敗訴。

有些公司會在員工到職時簽訂合約,要求員工在職期間不能兼職,或離職後不能到同業公司上班,避免技術或客戶名單術流失,然而,「競業禁止」條款簽了就一定有效嗎?如果員工真的未遵守、違約,公司是否能夠求償?以下透過3點問答讓您了解。

員工競業禁止如何簽才有效?3點告訴你

問題一:雇主可以禁止在職員工兼差嗎?

因為法令上沒有相關禁止的規定,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在契約中訂下此條款並不違法。但是契約也必須經過員工的同意才算有效,現今許多台灣勞工都不太滿意自己的薪資,一般上班族月薪3萬元的收入已難以維持良好的生活品質,因此許多人會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增加收入,若雇主要在勞動契約中訂定此約定,勢必也要提高薪資水準和福利才能讓員工願意信服。

老闆都希望員工能全心投入工作中,會禁止勞工兼職,多半是擔心員工的兼職工作影響到現職工作,例如:小明白天從事司機工作,下班又去兼差擔任外送員,導致上班精神不繼、頻打瞌睡,就有可能影響到駕駛工作的安全性。因此,建議雇主可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合理的懲罰事項(註1),也就不會因為「禁兼差令」讓員工感到不合理。

員工競業禁止如何簽才有效?3點告訴你

問題二:避免員工跳槽、被挖角,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合法嗎?

站在勞工的立場,會認為自己受到憲法保障,擁有轉換工作的自由,但是到了新的公司任職時,雇主也可以基於保護自己的商業機密和契約自由原則,要求勞工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不能從事相關工作(註2),因此,競業禁止條款如何明訂就很重要了!

但是,雇主如果只是因為擔心人員流動率高、避免員工輕易離職而濫用此條款,造成對勞工不公平,恐怕也會構成契約無效(民法§247-1)。

問題三:競業禁止條款怎麼簽訂才有效?

以下整理勞基法(註3)中有關的「競業禁止」條款的規定,雇主和勞工簽訂競業禁止契約時必須符合以下6點,違反其中一項約定就可能無效,另外也要特別叮嚀雇主,即便是在此修法前簽定的「競業禁止」條約,也必須依法補給補償金,以免事後起爭議上法院被認定無效喔。

1.雇主有應被保護的營業利益

指雇主必須要能夠證明公司所屬的材料、技術、客戶資料等資訊具有秘密性,不能外洩,而過往實務上常採用營業秘密法§2來定義「營業秘密」,例如:雇主耗費許多心血與精力研發出來的技術幫助其創造碩大的營業額。也就是雇主的營業秘密必須符合下面4個要件才算數:

(1)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資訊。

(2)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道的

(3)其秘密性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4)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員工競業禁止如何簽才有效?3點告訴你

2.勞工的職位或職務可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員工必須在職務上會接觸到雇主的營業祕密才可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比較常見的是高階主管、技術職,如果只是一般基層員工,例如:行政人員、司機助理、清潔人員等,因為業務上實際並不會接觸到雇主的營業祕密,即使轉職、跳槽並不會對公司造成損害,因此雇主要簽訂競業條款,也必須先看簽約的對象是否符合規定。

3.競業禁止的範圍、區域不合理

在競業條款中,不可以規定員工離職後上班地點需超過公司的營業範圍,禁止員工到相關產業工作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也必須具體合理讓員工知道,否則違反了公序良俗在法律上也是無效。

例如:某公司業務經營範圍只在台灣地區,並未經營到海外,雇主如果限制離職員工不能在歐美地區相同產業的公司工作就不合理了。

4.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可超過2年

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合約期間最久為兩年,超過合理範圍可能會被認定無效或最多只認定兩年。

員工競業禁止如何簽才有效?3點告訴你

5.給予勞工離職期間合理的補償金

如果競業禁止條款都符合規定,員工最長將有2年不能在相關領域工作、無法發揮長才,因此勞基法規定雇主在簽訂競業條款時,必須明訂給員工的補償措施,且應在勞動契約成立時就談好並經過雙方同意,而非等到員工即將離職才事後補給。

合理的賠償金額在勞基法中也有明訂,每月補償金額必須高於勞工「月平均薪資的50%」,讓員工能維持離職期間生活所需金額。

6.必須用書面和勞工約定

關於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雇主必須用書面寫下具體約定內容,包含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任職範圍和補償金額,並且給雙方簽名後也給勞工留存1份。

員工競業禁止如何簽才有效?3點告訴你

實際去看Gogoro敗訴的原因,可能在於公司並未在員工到職時就提供合理補償金(未符合上面第5點規定),雖然在研發主管任職期間公司曾提出給予補償金,但其並未同意,因此判決認為這項競業禁止條款約定無效。

因此,雇主最好是在員工到職、契約成立時就說明清楚競業禁止規定並符合以上6點,畢竟許多勞工為維持現職工作或順利轉職,當下勉強自己同意簽下競業禁止合約,就可能造成後續勞資糾紛(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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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請參考勞委會(82)台勞動一字第 55646 號函

註2:請參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

註3:請參考勞基法§9-1勞基法施行細則§7-1§7-2§7-3規定

註4:請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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