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在萬瑞快速道路開車兩度變換車道未打方向,被人錄影檢舉,收到2張紅單各罰3000元。王提出修車單據證明方向燈故障,並說若要罰,應該只開1張才合理。基隆地院審結,指王車方向燈故障屬實,但開車前就應注意,或改以手勢顯示變換方向,監理單位裁罰2次無誤,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王男今年2月28日上午11時16分,開車行經台62線萬瑞快速道路,往瑞芳方向指標6.8公里處,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4分鐘後行經指標11.8公里處再次有相同違規行為,經民眾目睹且以行車紀錄器錄影提出檢舉。
王男分遭基隆市警三分局、新北市瑞芳警分局舉發,共收到2張紅單各3000元。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天開車曾因方向燈聲音頻率異常,下車察看發現故障。開到車廠維修,確認正常後再次上路,不知為何路上會再次故障。
王男說,2張舉發單內容無誤,確是他開車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但檢舉人跟在他的車後方,4分鐘內連續檢舉2次,若要罰,他甘願受罰1次,罰2次並不公平,希望能撤銷其中1張紅單。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抗辯,王男2次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使用方向燈違規行為屬實,分別依法舉發無誤,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審理後指出,王男提出修車廠估價單可證明當天有開車進廠維修「右方向燈泡」、「方向燈線路不良」、「保險絲」。法院向修車廠查詢王歷次修繕日期、項目及金額,2月28日、29日均有進廠維修方向燈。
法官說,王指方向燈故障的說法屬實,但民眾不論是故意或過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均應處罰。王男開車前應詳細檢查燈光使用正常,貿然上路才致中途方向燈無法使用。
法官認為,王男對於方向燈可能損壞一事得以預見,為維護自己及他人行車安全,應以手勢顯示其欲變換車道方向,提醒後車注意及維護用路安全。王男未以手勢顯示變換車道方向,就直接變換車道,縱無故意,亦有過失。
王男指兩次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時間,相隔不到4分鐘,甘願受罰1次,罰2次不公允。法官表示,2次違規行為有先後之別,地點也不一樣,況且每次違規行為會分別造成附近駕駛人不及應變,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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