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陸戰隊黃姓志願役下士去年8月初某日凌晨輪值1至3點夜哨勤務,由於睡過頭遲到,完成簽到後逕自去烙賽,回來驚見哨所放空、武器隨意卸置桌上,竟跑回寢室找上一哨的陳姓下士理論,直到安全士官查哨才知無人值哨,雙雙送辦;桃園地院進行簡易判決,將黃依陸海空軍刑法的抗命罪判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本案可上訴。
至於不爽黃男拖哨的陳姓下士,沒等黃如廁回來逕自回寢室休息,卻因黃跑回寢室理論而東窗事發,案發後同遭撤職查辦,桃園地院將陳依陸海空軍刑法的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判拘役20日,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公益金新台幣1萬元。
判決指出,黃男原隸屬海軍陸戰隊陸戰66旅步2營步4連的下士(案發後2023年9月19日退伍),去年8月7日在龜山區慧敏營區擔任凌晨1至3點車輛武器哨的監護警戒勤務。
黃男本應於7日凌晨12點50分抵達哨點,與前一班值勤的陳姓下士交接,卻因睡過頭而延遲交接,待黃男抵達哨點簽到後,遽行離去如廁,陳男則未等黃返回,逕將步槍、彈匣、刺刀在內的勤務裝備卸置桌上,隨即離開衛哨處所返回寢室休息。
等黃男上完廁所回來,不見陳姓下士,明知哨所不得無人值勤衛戍,仍擅自跑回寢室找陳理論,經謝姓安全士官查哨後告知黃男,勤務哨表皆由長官批示,為長官命令,不得違反,沒想到黃男仍基於抗命犯意,明確表示拒絕前往勤務場地執行勤務。
法官審酌,被告黃男行為時為國軍士兵,應恪遵上級合法下達的命令,按時進行警戒勤務,卻無視軍中紀律,違抗長官下達與軍事有關命令,誠枉顧軍紀常綱,減損幹部對部隊的領導威信,並嚴重危害軍事安全,法紀觀念顯然淡薄,本應重懲以彰軍紀,惟念此案尚未生貽誤軍機實害,且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兼衡犯罪動機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現職業為工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以資儆懲。
留言 250
隨遇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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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傻眼
兩個都是士官
站哨還能這樣幹
現在的年輕人是有多爛啊
如果是戰技或體能不好還可以接受
站衛兵能搞到這樣
槍還可以亂丟
真的有夠爛
06月22日23:30
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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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淪落至此!還每天叫囂敵人,又幻想日本同陣線、老美保護臺灣!面對無能的執政,我們醒醒吧!
06月22日23:17
陳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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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很嚴重。'堅守崗位達成任務,機械逃亡判死死刑
06月23日00:01
Eason
他媽的烂!不是應要法辦嗎
06月22日23:15
Mr蔡
我之前被拖一整班的哨也沒來接手整整站了兩班哨查哨官幫忙找說床上沒人結果隔天才說那個人跑去睡別的床。幹
06月23日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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