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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金紙經營權惹議 桃園百年宮廟上演神像爭奪戰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3年03月02日04:54 • 發布於 2023年03月02日04:46

桃園市大園區擁有百年以上歷史的竹圍福海宮配合航空城開發案遷廟,後續竟因金紙販賣問題,鬧到神像最初擁有者的後人與廟方不愉快,甚至對簿公堂,為神像所有權打官司;桃園地院審理認為,原擁有者既然已將神像捐給廟方,自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否則有害公益,最後是將神像判給廟方。

竹圍福海宮至今已有170年歷史,主祀輔信王公,最初是經常往返台海兩地的漁民陳佑從大陸福建請回台灣供奉,原先是家廟,但後來隨著地方發展及信仰需求,2007年才轉為地方公廟;福海宮繼2013年祭儀特色「飛輦轎、過金火」登錄為桃園市無形文化資產,宮廟也在2017年登錄為有型文化資產,但未料遷廟事宜竟鬧到陳佑後人與廟方不和。

陳佑後人陳建忠興訟表示,家族為讓信眾都能向輔信王公祭拜祈福,決定讓家廟入公,並於2007年9月9日與廟方管理委員會簽立同意書,約定神像及廟產均交由管委會管理,而廟方應保障家族能繼續在宮廟販賣金紙及擔任廟務人員。可是,廟方不僅開除他廟公職務,也將他趕出宮廟,使他無法繼續賣金紙,其行為明顯違反同意書約定,因此廟方應將神像歸還陳家。

廟方則稱,同意書約定是「陳家後代擔任廟務工作人員,由管理委員會裁決」,意即管委會仍有人事裁量權。另外,宮廟並未禁止陳男販售金紙,是宮廟配合桃園市政府航空城計畫暫遷他處,陳男未自行與宮廟協調後續販售金紙事宜。

廟方也強調,同意書第1點約定寫道「陳家同意福海宮廟產入公,由管理委員會全數管理」,就文義及論理解釋,陳家是同意移轉廟產及神像所有權歸廟方公有財產,因此陳男請求應無理由。

法院調查,陳男家族與福海宮所簽署的同意書包含捐贈包含神像在內廟產、消弭解決紛爭等事項,兼具捐助單獨行為意思及和解契約性質,然各項約定互不衝突。既然同意書第1點註明「陳家同意福海宮廟產入公」等語,意即神像所有權已移轉給廟方,陳男自不得以所有權人自居,要求廟方返還。

法院認為,陳男雖稱廟方違反同意書保障家族能繼續在宮廟販賣金紙及擔任廟務人員義務,但此部分屬和解契約範疇,即使廟方未履行和解契約內容,也與第1項贈與行為意思不衝突,因此將神像判給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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