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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剴剴案惡保母姊妹「聲請拒國民參審」 北院駁回3理由曝光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9小時前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台北市保母劉彩萱、妹妹劉若琳去(2023)年虐死1歲男童「剴剴」,今(2024)年4月18日被北檢依《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起訴,並請求依違反《兒少法》加重其刑。北院9月25日提訊兩人,劉姓姊妹聲請「不行國民法官參審」、「不公開行準備程序」。對此,北院今(9)日下午給出3點理由駁回聲請。

檢方在起訴書中指出,劉姓保母和妹妹兩人,涉嫌在去(2023)年9月至12月23日期間,疑因剴剴哭鬧不休,不但綑綁四肢、要他裸體罰站、甚至塞入水桶、用蟑螂爬過的紙杯,餵食打成泥的廚餘,造成男童營養不良,以及長期體罰下,皮下軟組織壞死,引發休克性死亡。

本案符合國民法官法的審理條件,也是北檢起訴國民法官第11案;9月25日召開調查庭,提訊兩人到庭,並由審判長林鈺珍、陪席法官吳玟儒、受命法官洪甯雅與6位國民法官與法官審理,劉彩萱、劉若琳從今年1、2月陸續收押迄今,已超過半年。

劉姓姊妹日前遞狀,主張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希望從國民法官案件,改回一般刑事案件由職業法官審判。

對此,北院表示,本案案情涉及未成年兒童死亡,社會各界對於兒童照護、身心健全發展、是否有遭虐待等重要議題均高度關注,亦與公共事務領域(政府對於兒童托育政策、照護政策等)習習相關,實非公益性低之案件。

第二,北院指出,其過往行使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候選國民法官因新聞報導而知悉相關案件內容者實屬少數,且經選任後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論於審理期日或評議程序中,均能確切遵守審判長於審前說明或審理中所為各項訴訟指引,僅以審理期日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作為認事用法之基礎。

因此,在沒有明確至有客觀的具體事實存在下,難以因上開新聞及網路留言,認定已達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所稱「有事實足認」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第三,北院強調,以國民法官相關規定觀之,並無於準備程序中說明證據內容之必要,是依現階段訴訟進行程序,難以因為本案媒體或旁聽開庭民眾眾多,認為將導致證據內容遭報導批露,而有「不公開行準備程序」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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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524

  • 黃健豪
    這兩姊妹一定要重判才行啊
    6小時前
  • 東震行-周慧娟
    她的意思,恐龍判的比較輕! 😤😤😤
    6小時前
  • Hatsune
    幹壞事還怕被公審?
    6小時前
  • Sharon
    這個還有不判死刑的理由嗎 希望法律不要讓人失望 我看到描述罪行的文字都覺得痛 何況他只是個小寶寶⋯
    6小時前
  • 陳思薇
    唯一死刑
    6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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