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人壽前董事翁德銘與前立委何智輝等人共同以投資開發苗栗市久俊工商綜合區的土地,向國華人壽詐貸2.5億元;國華人壽求償,更一審判翁、何應連帶賠償2.5億元,翁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何智輝更一審判決後,因為上訴而確定。
本案源於翁德銘1999年擔任國華人壽公司董事,透過同國建設開發公司董事長蘇懷遠,與何智輝等人約定以該公司名義購買「久俊案」土地,買方除承接原貸款債務外,還需支付2億5千萬元,因此議定向國華人壽申請同額貸款支付賣方。
蘇懷遠等人找了5名人頭,也以36筆土地為擔保,各向國華人壽申貸5千萬,因放貸後本息都未繳納,國華人壽損失2億5千萬本息;國華人壽因此提告求償。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依證人證詞,何智輝對1999年核貸案知情且同謀,而翁德銘明知核貸案會影響國華人壽放貸決策、增加公司資金運用風險,卻沒向董事會報告就命授信人員放貸,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判翁德銘、何智輝應給付2億5千萬元。
何未上訴;翁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參酌多位證人說法,又本於認事、採證的職權行使,認定翁德明違反公司放款規則、營業常規,且未如實報告董事會,也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使國華人壽受有損害,判翁敗訴於法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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