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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行政院擬通過民法相關修法 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達3年 雙方皆可訴請離婚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02月19日13:55 • Yahoo奇摩新聞

民法相關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遭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行政院會明天(20日)擬通過民法相關修法,增訂「夫妻於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均可向法院提離婚之訴,修法以分居3年作為婚姻破裂的具體化表徵,避免裁判離婚成為法院主觀恣意的結果。

民法相關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不過,憲法法庭112年3月24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指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但重大事由時間持續過長導致個案過苛則牴觸憲法,須2年內修法。

行政院會明天擬討論通過由法務部擬具,經政務委員林明昕審查整理後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預計院會通過後,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根據草案說明,若夫妻分開生活已達一定期間以上,且夫妻仍不願復合,這情形一旦持續,顯與婚姻共同生活本旨相違,才會增訂「夫妻於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亦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草案說明也提到,分居期間已達3年的事實,應由訴請離婚之一方負舉證責任。而明定3年則是作為婚姻破裂的具體化表徵,可避免裁判離婚成為法院自由心證下主觀恣意的結果,造成離婚法規範失去客觀性。

至於其他修法內容,政院人士指出,待明天行政院會通過後,將詳細對外說明。

責任主編:于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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