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推動都市危險建築物重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內政部昨日部務會議通過《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明定都更範圍內,若經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現行規範的1/3,視為耐震能力不足且有傾倒危害公安疑慮,地方政府得以判定危險建築,加速執行代為拆除程序,該制度將於2周後實施。
內政部今年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授權訂定統一的危險建築耐震能力認定方式及基準,明定採取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評估方式,以耐震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方式辦理,方便民眾依建築物耐震評估結果及整合情形,選擇適宜重建途徑。
《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為《都更條例》子法。內政部表示,此次訂定危險建築物評估基準,經參酌各界意見,採用建築物的實際耐震能力與現行耐震能力規範的比值小於0.35,作為客觀認定基準,當評估結果小於0.35時,即代表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能力約僅達現行耐震規範1/3,當發生6級以上強烈地震時,建物有傾倒疑慮。
內政部表示,過去都更範圍內有危險建築,必須有一定比例住戶同意,政府才能代為拆除危險建築;修法後,危險建築評估值小於0.35,政府可以直接介入拆除危險建築,縮短行政流程,同時作為核予原建築容積1.3倍獎勵的依據,加速都市危險建築更新。
內政部強調,此次修法目的是加速推動都更,並簡化危險建築重建流程,不要讓危險建物一直留在當地,形同不定時炸彈,威脅民眾居住安全,未來新制上路後,將推動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輔導危險建築改善與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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