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配身分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因違反國籍法被解職,引發議論。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2日)下午表示,史雪燕就職時曾簽署效忠中華民國的文件,依法必須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內政部依法解職,請國民黨立委不要引用錯誤法源。劉世芳也表示,經過清查有5名現任里長具有中國籍,內政部也已發函區公所要求依法辦理。
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具有中配身分,她因違反國籍法被內政部解職;史雪燕2日在國民黨立委陪同下舉行記者會,質疑內政部的行政處分違法,應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
中配參政權益引發討論,內政部長劉世芳2日下午表示,內政部依照兩岸條例、國籍法和戶籍法做出解職處分,並沒有因人設事或政治操作。劉世芳表示,史雪燕就職時曾簽署效忠中華民國的文件,依照國籍法規定,應於就職日起1年內,至第三地放棄中國籍;內政部依法解職,並無剝奪外籍配偶參政權的問題。劉世芳說:『(原音)這我剛跟各位提到,就是陸配(中配)到台灣來之後,他享有一些福利,但是他參政的時候,他必須擁有完整的中華民國的國籍,但是我們體諒他到第三國放棄國籍需要時間,才會有當選後1年的規定,很多人不遵守當選後1年的規定,他民選資格就會被取消。』
劉世芳表示,內政部於2009年3月、2024年11月二次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告知民選代表就職前應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內政部也表示,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原籍中國人士欲取得台灣人身分,僅要求註銷中國戶口登記,是為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內政部表示,註銷在中國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中國人士身分既已轉換為中華民國國籍,擔任公職即應遵守國籍法相關規定,於任職、當選後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
針對該如何防堵類似史雪燕的案例再次發生,劉世芳表示,就她了解已經有立委提案修改選罷法,要求在參選登記時就應提出沒有他國國籍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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