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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勞工別讓權益損失了! 勞動部公布過年工資給付規定

鏡週刊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勞動部日前有公布春節期間,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之相關規定。(示意圖,本刊資料照)
勞動部日前有公布春節期間,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之相關規定。(示意圖,本刊資料照)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不過有不少人仍得堅守工作岡位。勞動部日前公布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提醒勞工朋友們,在過年期間工作的話,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受損了!

根據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這回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共有9天,其中將2/8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27之原定工作日對調,不少民間企業也比照此表出勤。

不過若是勞工在農曆春節期間出勤者,勞動部日前有提到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因農曆除夕(1/28)、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1/29~1/31)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至於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25、1/27及2/1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28、1/29日、1/30及1/31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26及2/2

勞動部也表示,如非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該等假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之性質;至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

勞動部更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最後,勞動部強調,今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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