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黃姓女子取得含道路土地後,雇用他人以圍籬等 阻礙車輛通行,金門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黃女5月 徒刑,緩刑3年,並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圖 為金門地方法院司法大廈。 中央社記者吳玟嶸攝 114年1月23日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金門黃姓女子取得含道路土地後,雇用他人以圍籬等 阻礙車輛通行,金門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黃女5月 徒刑,緩刑3年,並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圖 為金門地方法院司法大廈。 中央社記者吳玟嶸攝 1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