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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死刑違憲嗎?】4/23釋憲言詞辯論前,看大法官過去對「廢死」的態度為何?

關鍵評論網

更新於 04月22日07:44 • 發布於 04月22日07:23 • 李秉芳
Photo Credit: 關鍵評論網/李秉芳
Photo Credit: 關鍵評論網/李秉芳

事實上這不是第一次大法官面對死刑存廢與否的爭議,從1985年到現在,大法官曾經針對死刑做出3次解釋,去年憲法法庭也曾宣判與多數死刑犯切身相關的連身條款並未違憲。不過時代更迭,如今憲法法庭會做出什麼決定,大法官們過去曾對死刑釋憲提出什麼看法?在言詞辯論登場前,一起來了解。

1985年首次次死刑釋憲:販毒者判死刑違憲嗎?

1980年代,有民眾對於《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規定販賣毒品者處死刑,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於1985年做出釋字第194號解釋,認為《煙毒條例》立法固嚴,但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的必要而制定,並無牴觸憲法。

1990年第二次死刑釋憲:擄人勒贖罪唯一死刑違憲嗎?

民國1989年間,「反共義士」馬曉濱等3人綁架長榮集團的少東,雖然他們並未傷害肉票,取得贖金後還給肉票車錢讓其安全回家,但因已涉犯《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是唯一死刑,遭判死後引發社會關注。當時人權團體、知名律師等紛紛為馬曉濱等人請命,認為他們罪不該死,而且《懲治盜匪條例》多達10項的「唯一死刑」罪名是否剝奪了法官量刑的空間,造成情節輕微刑罰卻過重。

律師等人也針對「擄人勒贖罪唯一死刑」提起釋憲聲請。大法官於1990年間做出釋字第263號解釋,指出《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法,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但若有情輕法重,裁判時可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如果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也可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

在解釋出爐隔天,馬曉濱等人就遭到槍決。雖然為他奔走的辯護律師李念祖曾試圖聲請提出補充解釋,但為時已晚。

而在馬曉濱案後,盜匪案件被告被判處死刑的比率降低,許多法官改為判處無期徒刑。2002年立法院宣告《懲治盜匪條例》失效。

1999年第三次死刑釋憲:販毒判死違憲嗎?

而關於販毒的死刑判決也於1990年代末期再次被提起討論。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審理販毒案時,認為《肅清煙毒條例》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關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違背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生命權保障原則,聲請釋憲。

不過大法官在1999年做出釋字第476號解釋,依然認為兩法關於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是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的目的而為的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規定。

從2006年起,死刑犯數度提釋憲皆不被受理

2007年張人堡等14人為由聲請釋憲案,2010年王俊欽等44人聲請釋憲案。 2012年起蕭仁俊、謝志宏、王信福、陳東榮、連國文、王秀昉、林于如等死刑犯等也個別聲請釋憲,桃園地院也兩度提起販毒判死刑的相關規定的釋憲案。不過大法官都裁定不予受理。

大法官幾度表示,依照過去的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等,對死刑沒有再解釋的必要。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通過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準則的《兩公約國內施行法》。兩公約對死刑有著相對嚴格的規範,強調生命權的絕對,並附帶2份任擇議定書,嚴禁締約國執行死刑並要求廢除死刑(台灣未簽署議定書)。

不過2010年5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又再次拒絕受理死刑案件的釋憲聲請並表示,兩公約並未規定殺人犯不得判處死刑。至於赦免、強制辯護等配套措施,並非大法官的權責。

2023年8月間,針對死刑犯提出聲請,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等憲法原則。憲法法庭審理後,判決合憲。

現任大法官15人有3人必須迴避,其餘人對死刑態度為何?

過去立法院進行人事同意權審查時,大法官們在國會幾乎都會被問及廢死議題的看法及主張。

較贊成廢死的大法官包括詹森林、許志雄、尤伯祥、蔡炯敦。

許志雄表示,早在20年前蘇建和等3死刑案就有對死刑產生疑慮,因為「它涉及所謂不可殘酷的刑罰,還有生命權的侵害」,「死刑有違憲的疑慮」,他並強調受害者及被害人的人權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不應將死刑跟加害者的人權混在一起。

詹森林則在報告時主動表明,他贊成「終局廢除死刑」,至於其配套措施要特別強調對於死者家屬的保護,尤其是心靈慰藉,其他恐怕必須考慮是否有可以替代廢除死刑的措施。

蔡炯噸則曾說,只要做好相關配套,他是支持廢除死刑,不過他也坦言自己在擔任高等法院法官期間有將無期徒刑改判死刑的經驗。蔡炯燉舉例假釋制度、再犯疑慮的審查機制等都可以檢討。

去年甫獲提名為大法官的尤伯祥曾在國會表態贊成廢死。他表示,當初在前馬英九總統任內,台灣簽署了兩公約,公約第6號及第46號這兩號意見書裡,都已要求締約國必須要朝向廢死前進,尤伯祥說,「我贊成在民意的基礎上,逐步朝向廢死去前進。」

有幾位大法官則認為,需要注意死刑的配套和程序。司法院長許宗力過去曾回覆司改會問卷時則曾表示,廢不廢死是政治部門的問題,司法部門不應表示意見。至於死刑是否違憲,他認為若沒有合議庭法官一致決的程序設計,沒有要求法官根據死刑量刑標準,在判決書中一一述說量刑具體理由,死刑可能因違反正當程序而違憲。大法官黃瑞明則表示,若國家未能大力推動配套措施而只是維持死刑,可能會違憲。

幾位大法官則提到民意問題。大法官黃昭元曾說,死刑是否該廢除不是大法官可以決定的,還有7、8成的民意支持維持死刑;不過他認為不同的犯罪能否判死刑應有所區別。大法官張瓊文則表示,若強硬宣告死刑違憲,與大多數反廢死的民意背道而馳,不但無法引領社會進步,更可能失去民眾信賴。釋憲者固應懷抱理想,但也應保持耐心,等候適當的時機,透過民主程序的決定是較好的選擇。

大法官楊惠欽則表示,依既往的大法官解釋,隱含之意應該是不排斥死刑,反而認為死刑是立法政策;現在死刑是否該廢除,她個人傾向在立法政策上考量民意,做妥善解決;大法官蔡彩貞則曾說,死刑存廢應綜合評估,所有案件都應妥速進行。同樣在去年被提名的大法官陳忠五則認為,現行法中死刑存在,因此合法,在窮盡救濟程序後,該執行也該執行。

至於大法官朱富美、謝銘洋、呂太郎、蔡宗珍等則未曾對死刑有特別表態。

在15位大法官當中,由於蔡烱燉因參與過死刑犯王鴻偉案的審理,尤伯祥擔任過邱和順的辯護律師,蔡彩貞也審過王柏英案,因此都需要迴避本次審判。將由剩下12位大法官共同討論死刑違憲與否。

假如剛好各有6票,擔任主席的司法院長許宗力做出裁決,或是讓讓大法官們針對爭點問題繼續討論、做出盡可能一致的決定。尤其在這樣備受關注的題目上,須盡量達成共識,避免一票之差引發更大爭議。事實上以過去的憲法判決來看,大法官們通常都能達成多數共識,少有分為兩派對立的結果。

依照《憲法訴訟法》,經言詞辯論的案件,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裁判結果;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亦即憲法法庭最快會在7月23日宣判,最晚也不會超過9月底,就會做出死刑是否違憲的裁決,若憲法法庭裁判死刑違憲,立法院必須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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