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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割頸案未成年凶嫌獲輕判「法院認已漸能反省」 受害者父要上訴

鏡新聞

更新於 09月30日06:53 • 發布於 09月30日06:53 • 鏡新聞
新北市去年發生國中生遭割頸命案,今(30日)一審宣判。(資料照)
新北市去年發生國中生遭割頸命案,今(30日)一審宣判。(資料照)

新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國三生遭同校學生割頸死亡命案,今(30日)做出一審判決,依殺人罪判刑15歲郭姓「乾哥」9年有期徒刑,涉嫌教唆殺人的15歲林姓「乾妹」8年有期徒刑,判決一出被批評判太輕,而新北地院判決理由指出,兩人都適用未成年減刑,且審理期間已漸能覺察而反省自身過錯及不當言行。對此,受害者父親痛訴,一定會上訴。

新北地院提供的判決理由指出,「乾兄妹」誤認暴力得以解決紛爭,在不應有任何暴力發生的校園犯下該案,嚴重危害校園安全,而且造成受害者寶貴生命消逝,被害者父母因此痛失摯愛,產生難以抹滅的巨大傷痛,檢察官及受害者家屬均請求從重量刑。

不過考量郭姓少年和林姓少女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與下手程度、方式等情狀,符合《刑法》第18條第2項「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的減刑事由,而且在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期間,經過多次諮商、晤談後,「已漸能覺察而反省自身之過錯及不當言行」。

新北地院指出,郭姓少年和林姓少女仍需要時間學習和調整,參考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內,相關的案例量刑,分別判決郭姓少年及林姓少女9年、8年有期徒刑,希望透過長時間的機構矯正處遇,加強、調整2人身心狀態,並教導、導正2人的偏差觀念與行為,本案仍可上訴二審。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法定行為死刑、無期徒刑和10年以上徒刑,同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同法65條規定,無期徒刑減刑後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徒刑,因少年事件著重保護、矯治,少年犯判刑定讞後,執行期滿3分之1,就有機會申請假釋,少年犯的服刑地點為矯正署位於高雄燕巢的明陽中學。

受害者父母得知判決後,痛批「難道我們的司法認為人命不值錢?」受害者父母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應該是要保護犯小錯的人,而非一視同仁,「難道兩個凶手犯的錯,就該由我們乖巧懂事的孩子來承擔嗎?」受害者父親強調,已經和律師討論過,這樣的判決無法接受,一定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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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1

  • 王正華
    真的不想等這些垃圾反省,誰知道期間又會有多少無辜的人死在他們手上?
    09月30日10:01
  • 盟🍀Alvin
    出來後被私刑我都不意外🙄
    09月30日14:12
  • 甘 英展 Clarence Kan
    死罪
    09月30日08:09
  • 宇謙
    判決的法官名字也公布一下吧,到時候被打臉才知道是誰判的
    10月01日02:24
  • 莊美鈴(家緯,家萱的麻麻)
    絕對支持上訴到底
    09月30日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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