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通過,賦予立法院調查權及聽證權。未來立法院可要求文件、詢問、舉行聽證會並要求出席作證。人民若不配合或作偽證,將面臨行政罰。新法規範官員答詢責任,若有拒答行為可處罰款。民眾黨和國民黨支持,民進黨提釋憲質疑違憲,學者也對新法的程序保障表達擔憂。
監察院批國會改革法案違憲 黃國昌否認並推動廢除監院
國會改革五法之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28 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修正。
未來立法院為調查特定議案事項,可要求人民提供文件、接受詢問。也可舉行聽證會,要求人民出席作證。若不配合聽證或作偽證,可處行政罰。
新法也規定官員接受質詢,若有拒絕答覆、虛偽答覆、缺席或反質詢等行為,經主席制止仍不從,依法可處 2 萬至 20 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如陳述不實,將遭刑事處罰。
民眾黨總召黃國昌表示,國民兩黨執政時背棄的承諾,由民眾黨兌現,讓國會發揮監督功能,符合人民期盼。
國民黨總召傅崐萁表示,將在最短時間成立特偵組,全力查弊。民進黨總召柯建銘指控法案違憲,將提起釋憲。
監察院發出新聞稿表示,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並非立法院可調閱卷證的對象,部分條文涉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無法接受」。
黃國昌對此回應,大法官歷來表示,立法院及監察院職權不同,兩院調查權可並行,不會衝突。黃質疑,過去面對重大弊案,監委卻不敢提起彈劾,失信於民,未來將推動廢除監察院。
國眾兩黨聯手增訂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
新法規定,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職權,可以在院會設置調查委員會,或在各委員會設置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
調查會或調查組可要求政府單位、法人、團體或人民提供資料。若資料原本已被司法或監察機關調走,被調查者仍須提供複本。
此外,調查會或調查組可對政府人員及人民進行詢問,並命令出席作證,也可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資料或物件。
於聽證會上,出席人員有據實陳述的義務,符合特定事由則可主張拒絕回答,例如可能因自己陳述的內容,導致遭到刑事追訴,或是基於職務有保密義務等。
針對無正當理由缺席聽證會,或於聽證會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可處 1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且可按次處罰。被處罰的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者如為政府人員,在作證時為虛偽陳述,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並由五位以上出席委員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後移送彈劾或懲戒,並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針對一般民眾於聽證會作虛偽證言,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後,可處 2 萬至 20 萬元罰鍰,並有權在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大法官曾肯認立法院有調查權,但多年未獲落實
調查權是國會必要的輔助性權力,用意在幫助國會取得資訊,審慎行使憲法職權,屬於各國國會常見權力,舉凡美國、英國、法國皆有之。
然而憲法上找不到有關立法院調查權的規定。2004 年,司法院公布釋字第 585 號解釋,才明確表示立法院有調查權。
大法官指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可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向其調閱文件;必要時,也可於院會決議後,要求相關政府人員或人民作證,並對不配合者科處罰鍰。不過大法官要求,調查權相關事項須以法律明定。
調查權規範近 20 年均未獲得落實。2016 年蔡英文以國會調查權為政見,勝選後,民進黨委員及黨團都曾提案,但仍沒有通過。國民黨及民眾黨兩黨對此批評,民進黨應對政見跳票負責。
法白訪問時任黨團共同提案委員陳亭妃。陳回應,當時修法討論未臻成熟,民進黨認為落實調查權必須先修憲,因此曾在修憲委員會提案廢除監察院,但未有進展。
新法內容遭質疑矛盾、缺漏且程序保障不足
截至 27 日晚間,已有 94 位中研院學者、法律學者聯合聲明表示,法條自我矛盾,倉促立法將造成憲政體制混亂,呼籲退回委員會充分討論。
聲明指出,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的手段、處罰,以及人民可否拒絕出席、陳述或提供資料,都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等憲法權利。其範圍、程序保障、救濟方式等,卻未見法案給予詳細規定。
參與連署的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范耕維指出,新法雖然允許相關人員出席聽證時,可經主席同意,請律師陪同,但此項保障,仍比司法更不足。
范耕維舉例,儘管《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證人可以請律師協助,但取而代之,刑訴法嚴格要求法官必須告知證人有拒絕證言的權利,然而這次修法沒有規定告知義務。
范耕維也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在法庭上會由法官進行准駁,但在聽證會上將由誰來決定,法條也未說明。
台北市議員苗博雅也指出,條文雖然規定,立法院不可對司法進行中的案件行使調查權,但又允許立法院調取相關案件的複本,前後恐有矛盾。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則質疑,調查委員會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三讀條文卻沒有相對應的規範。
針對學者連署聲明,黃國昌 28 日早上於立法院直播時表示,看不懂學者的聲明在寫什麼,而且修法版本的規範密度,比以前民進黨提出的更高,批評他們雙重標準。
外界質疑法案未明確定義「反質詢」,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未來可透過司法判例補充。
本站曾聯絡立委翁曉玲、黃國昌,但兩人均拒絕受訪。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留言 8
圖解
修罷免總統法!
等同立委
全民直接投票罷免總統
05月31日14:41
柏格-張
擴權與濫權是非正直相對論?
內文...柯文哲指出,2012年經建會主委劉憶如,以錯誤的資料指責當時的蔡英文總統候選人涉及「宇昌案」,若當時有國會五法,立法委員可就此質詢劉憶如,此時的虛偽陳述就涉及刑事責任,不是賠錢而已。
他接著說,2014年爆發黑心油品事件,是否還有架上食品使用問題油品,社會沒有完全信任廠商自己的說法。若有「國會五法」,立法院就可要求廠商到聽證會作證,並負擔虛偽陳述的責任,而不是各說各話。
柯文哲再指,2018年,教育部長吳茂昆說自己未使用東華大學專利營利,若存在新法,吳茂昆也必須對自己的備詢言論負責,不是辭職就能了事。
柯文哲坦言,顯然可見,新法不讓執政者濫權,但也不會讓監督者無限上綱,「我相信人民心中自有一把尺,會讓制度運作更完善」。台灣民主運動的歷史,理念不同的人會為了制衡執政者而合作,例如「黨外」同時有獨派與統派,1995年民進黨跟新黨喝起「大和解咖啡」,都是同樣的思維。
早過「國會改革」能幫到蔡英文 柯文哲舉3案例說明 | 新頭殼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1DBZ9x
05月31日13:21
柏格-張
(2012/07/18)
內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舉辦「請對國會說實話!立法院聽證調閱程序改革」座談會,邀請立法委員林佳龍、立法委員林世嘉、學者黃國昌、紀錄片導演李惠仁、律師黃國鐘,一起探討國會聽證制度的缺失。
公督盟過去多次行文立法院,要求立法院(依照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
林佳龍委員已經提出「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立法院的聽證制定。該修法明定罰則,針對拒絕質詢之單位與個人,除了移送監察院以外,還要處以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刪除調閱委員會與調閱小組的規定,直接交由院會及委員會行使調閱權。
調閱小組的權限不斷被限縮,只能限定在自己的委員會,立委在一大堆文件,(很難挖出關鍵的資料)。
在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裡面明定比較好)))。
國會調查權是立委監督行政官員的利器,避免官員輕易的說謊。
https://ccw.org.tw/news/-748
05月31日11:05
柏格-張
(立法院2012/09/18)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之意旨, 爰增設本條規定強化本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之處罰機制, 俾確保立法院調查權之順利行使)))。
第七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二規定,為虛偽陳述或提出內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人: 林佳龍、劉櫂豪、陳亭妃、陳歐珀、管碧玲、許智傑、黃偉哲、劉建國
連署人: 李應元、吳宜臻、吳秉叡、林世嘉、陳節如、鄭麗君、蔡煌瑯、姚文智、尤美女、葉宜津、許添財、蔡其昌、段宜康、李昆澤、魏明谷、李俊俋、何欣純、薛 凌、邱志偉、高志鵬、張曉風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683&pid=50249
05月31日10:39
文正
包裝菖😂
07月11日06:34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