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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瓦城不知肖像權期滿續以馬宥漩當廣告 高院判賠9萬確定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12月14日04:02 • 發布於 2021年12月14日03:50

參與電視劇「拜金女王」演出的女演員馬友芯,因發現瓦城泰式料理連鎖餐廳廣告仍使用她的照片,提損害賠償訴訟,求償157萬餘元,一審敗訴,但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瓦城要賠償9萬元。

馬友芯今年改藝名為「馬宥漩」,曾拍過廣告、電視劇、電影。瓦城泰統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為徐承義,他也曾拍過「1989放暑假」、「好小子6小龍過江」 、「遊俠兒」等電影。

馬友芯主張,瓦城泰統2012年間委由風暴公司拍攝平面廣告,廣告作品要掛在各分店,風暴公司安排旗下、包括她在內的5名模特兒拍攝。因她和風暴公司簽訂的「模特兒演藝事業經紀契約書」已在2013年5月26日屆滿,至遲於2014年2月28日以後,風暴公司就無權代理她授權他人使用含有她肖像的任何廣告製作物。

因瓦城泰統公司未取得馬友芯的同意,繼續使用這些廣告,廣告懸掛在台灣的65家分店、中國上海3家與蘇州2家分店,她認為肖像權遭侵害,因此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要求瓦城泰統返還107萬1千元代言酬金,並賠償她50萬精神慰撫金。

高院民事庭認為,依照經濟契約和廣告代言契約的約定,馬友芯允諾肖像權供瓦城泰統廣告商業使用的期間為2012年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之後再使用就超過使用範圍;馬友芯請求償還自2014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計6年期間,未經她同意使用她肖像所應支付的客觀交易對價有據,應該允許。

高院審酌馬友芯拍攝這些平面廣告,授權瓦城泰統在台灣使用平面廣告2年的費用為1萬5千元,而瓦城泰統未經同意使用了6年,使用地除了台灣外,還包括中國上海3家、蘇州2家分店,因此認為她可以請求的肖像權9萬為合理價額。

瓦城泰統從2014年3月1日之後使用含馬友芯肖像的廣告,雖然已超過她同意使用的範圍,但瓦城泰統是因與風暴公司間的廣告代言契約而使用這些平面廣告,在2014年2月28日廣告代言契約期限屆滿後繼續使用也有取得風暴公司同意。

高院認為,瓦城泰統並不是和周女締約者,也未獲風暴公司告知,並不知肖像權期間已屆滿,沒有侵害肖像權故意或過失,且廣告內容又不是揭露周女隱私、醜化她形象或讓她名譽受損,請求50萬精神慰撫金部分無理。

本案判決確定,馬友芯和瓦城泰統公司皆不能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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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城泰統集團董事長徐承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瓦城泰統集團董事長徐承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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