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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3年賺36億!砂石場偷排重金屬超標廢污水 負責人、廠長被求刑6年、5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4月18日07:31 • 發布於 2022年04月18日07:24
砂石場內的污泥貯槽。(記者鄭淑婷翻攝)
砂石場內的污泥貯槽。(記者鄭淑婷翻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位於桃園市大園區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附近的砂石場,自2018年9月起利用私設暗管長期排放重金屬超標的廢污水至南崁溪出海口,估計不法獲利高達36億元,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近日偵查終結起訴砂石場、余姓負責人、周姓廠長等10名被告,並以「罔顧國人健康,輕視生態保護」等理由,對余、周2人求處6年、5年徒刑,併科罰金2000萬、1500萬元,並對砂石場求處2億元罰金。

桃檢於2020年6月接獲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報稱,由余姓負責人經營的砂石場,未領有排放廢污水許可證或證明文件,卻長期在廠區私設暗管,排放未經處理且含有超標鉛、鎳、鋅等重金屬的廢污水,隨即會同北區督察大隊、桃市府環保局、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組成專案小組,蒐證後於去年7月13日深夜由檢察官廖榮寬發動搜索,傳喚砂石場余姓負責人、周姓廠長、羅、林姓幹部及負責操作設備的5名外籍移工,開挖廠區扣得私設暗管等相關設備。

偵辦期間發現余姓負責人等人,自2018年9月就有違法排放廢污水犯行,若以污泥短少量來計算,估計截至去年7月為止,不法獲利高達36億元,已清查並扣押砂石場及余姓負責人配偶名下帳戶共約1億元資金及總價值約4億餘元的不動產。

檢方近日偵結依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及「刑法」第190條之1等罪,將砂石場、余姓負責人、周姓廠長等10名被告提起公訴,審酌余、周2人僅為一己私利,罔顧國人健康,輕視生態保護,犯行惡劣,向法院求處6年、5年徒刑期,併科2000萬、1500萬罰金,並對砂石場求處2億元罰金,另聲請宣告沒收查扣的資金及不動產。

砂石場污泥貯槽裝有移動式軟管。(記者鄭淑婷翻攝)
砂石場污泥貯槽裝有移動式軟管。(記者鄭淑婷翻攝)
移工示範貯槽軟管拆裝。(記者鄭淑婷翻攝)
移工示範貯槽軟管拆裝。(記者鄭淑婷翻攝)
專案小組在砂石場外河川地查獲暗管。(記者鄭淑婷翻攝)
專案小組在砂石場外河川地查獲暗管。(記者鄭淑婷翻攝)
專案小組在砂石場外河川地查獲暗管。(記者鄭淑婷翻攝)
專案小組在砂石場外河川地查獲暗管。(記者鄭淑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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