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2波工傷求償案,一審判RCA等公司應賠23億餘元,二審改判RCA等4公司賠償16億多元。最高法院今天廢棄二審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全案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台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被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
被害員工透過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先後提起2波求償,第一波求償(俗稱RCA一軍)部分,已有286人獲判賠新台幣5億餘元確定,另有222人部分發回高院更審中。(編輯:戴光育)1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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