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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討債字條僅「要錢」 難認定「恐嚇、誹謗罪」

TVBS

更新於 03月23日11:18 • 發布於 03月23日11:18 • 顏聖芬,郭穎 蔡明勳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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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追蹤,夫妻檔遭潑漆、印傳單討債,但嫌犯最後只有遭判毀損,恐嚇和毀謗都不起訴處分,律師分析,因為字條上只有純粹要求還錢,沒有惡意攻擊、威脅的字眼,但如果是以言語暴力、或是其他方式討債,還是有可能構成恐嚇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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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穎:「因為債務糾紛,被人潑漆甚至是傳紙條恐嚇討債,但最後恐嚇罪和誹謗罪通通不起訴,原因很可能跟錄音錄影內容,以及紙條上的字眼有關係。」

字條上寫下欠錢還錢,欺騙別人的血汗錢,還有大量被潑漆的痕跡,但恐嚇誹謗通通不起訴,不過過去也有過類似狀況。

公寓大門被貼上一整排傳單,寫下出來面對,照片上的女子,就是討債集團要錢的對象,嫌犯最後被依妨害自由送辦,像是這類型的無聲討債,討債使用的字眼,常常成為起訴關鍵。

非本案律師黃柏榮:「內容是否達到恐嚇需要看它的內容,是否已經讓人心生畏懼無法抗拒,那影響到自己的財產,名譽或人身自由等等的情形,客觀判斷上是會產生這樣的效果的話,就會認為說這是一個恐嚇的文字。」

像是這種指稱別人吸毒,甚至說要對對方不利,已經明顯威脅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或是妨害別人的名譽,就已經構成妨害名譽恐嚇,以及誹謗罪。

另外像是這種在公眾場合,用大聲公播放嗩吶聲,要和一名男子討一百萬,只好製造噪音引起其他人注意,最後被依恐嚇危害安全遭判2個月。

非本案律師黃柏榮:「法律上對於恐嚇的傳達方式,並沒有規範說一定要以什麼樣的方式,所以因此不論是紙條言詞,文字等等內容都可能會構成恐嚇。」

想要討債不尋求合法管道,印傳單字條恐嚇,自己很可能得先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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