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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超標頻寬6/30前須繳回!台灣大哥大申請展延 NCC宣布予以駁回

太報

更新於 05月15日06:52 • 發布於 05月15日06:48 • 戴嘉芬
台灣大哥大向NCC申請展延附款執行期限,NCC今日宣布駁回此項申請。圖為NCC主秘黃文哲。資料照。廖瑞祥攝
台灣大哥大向NCC申請展延附款執行期限,NCC今日宣布駁回此項申請。圖為NCC主秘黃文哲。資料照。廖瑞祥攝

NCC去年初核准「台台併」、「遠亞併」,並於附款要求台灣大哥大、遠傳需在2024年6月底前,以自主繳回或轉讓、交換等方式,改正頻寬超標問題。遠傳已將超標頻寬繳回,而台灣大近日向NCC申請展延合併行政處分的附款履行期限。NCC今日(5/15)宣布駁回此項申請,台灣大仍須在6/30前將超標的頻譜繳回。

NCC主秘黃文哲表示,台灣大哥大向NCC提出因網路整併問題,希望能將繳回頻譜的期限展延。但NCC委員會認為,台灣大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正在申請行政救濟。但該公司又以《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向NCC申請附款執行期限展延,NCC認為此舉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構成的要件。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1.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2.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3. 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NCC表示,台灣大哥大於2024年4月17日向該會申請展延前揭附款之履行期限,查該公司針對原處分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原處分之餘地,該公司所為展延期限申請,於法無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29條認申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NCC重申,考量資源合理分配、產業健全發展、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保障,要求台灣大應於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超額頻寬處理及終端通信功能、緊急電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核心網路強韌性等,已賦予存續公司合理履行期間,台灣大哥大仍應積極於期限內落實法遵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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