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謝姓男子吃完薑母鴨開車等紅燈遭追撞,酒測值達0.25被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他喊冤警察沒讓他漱口、未宣讀權利;法院查,桃園分局林姓員警施測前沒詢問謝有無喝酒相隔15分鐘,反而是看到測出0.25才問,批警方違反酒測規定、侵害人權,認定酒測單無證據力,判謝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謝男(49歲)今年1月28日早上8點多開車經大興西路,因注意力、反應力受酒精影響降低,不慎和陳姓女駕駛發生碰撞,桃園分局林姓員警到場處理,謝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
謝男在警詢、偵訊時堅決否認犯行,辯稱當天在家喝約200CC的薑母鴨湯,現場幫他酒測的員警沒有向他宣讀酒測前應有的權利,導致他剛喝完湯可能嘴裡還有殘留酒精,沒有漱口就酒測。
法院指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
法院說,該規定是避免受測人剛喝完酒,可能因口腔內仍有酒精殘留影響檢測結果,所以要求15分鐘間隔,或在喝完酒未滿15分鐘下給予漱口,使測試所得數值不致受殘留口腔酒精影響,是確保測試正確的重要手段。
法院認為,台灣烹飪薑母鴨習慣,在湯中摻加酒精並非少見,若謝喝的湯含有酒精,其飲用完畢後在甚短期間內直接吹入酒測器,確實會造成數值高估,因此本件員警是否確遵循規定酒測,是本件酒精濃度檢測單得否為證據的重要指標 。
法院勘驗警方密錄器,發現林員先對陳女酒測,緊接著對謝男酒測,但對2人酒測前都沒先詢問有無喝完酒或相類之物,距測試達15分鐘以上,對謝測試完告知數值為0.25,這才詢問他是否有喝酒,謝並稱有吃薑母鴨,林員再問同事「該如何處理」,對方則說「還是要移送」。
法院認為,林姓員警的酒測程序與規定完全背離,有重大瑕疵,也和一般執勤員警不符,已經違反平等原則,並嚴重侵害謝男人權與公共利益維護相悖,認定本件酒精濃度測驗單不得為證據。
另檢方認為本件已致生交通事故,法院查,當時謝男停等紅燈時遭陳女從後追撞,陳也說是自己煞車不及,可見謝並無急煞或不正當駕駛,車禍肇責應全歸於陳,不能以此劇判定謝男因飲酒而不能安全駕駛,判處謝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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