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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前十大槍擊要犯想要選立委...遭中選會拒絕 他提告救濟結果曝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43年前曾犯「虎山雙屍命案」、前十大槍擊要犯藍信祺去年申請登記參選士林、大同區的立委,但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他曾犯槍砲等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拒絕他登記參選,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可上訴。

藍信祺(60歲)1981年間因犯下台北市虎山雙屍命案,被名列十大槍擊要犯,又因主張以武力解放台灣,被以涉犯內亂罪等關押10餘年,出獄後轉而從商,他曾多次宣布要選總統,2015年藍首次稱要選總統,但因連署失敗未果;2019年參選時高掛「殺蔡英文」布條遭送辦,最終仍因連署失敗未能參選。

藍信祺去年11月23日向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欲申請登記台北市第二選區立委,北市選委會函報中選會之後,中選會以藍曾犯槍砲等罪判刑確定,依選罷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拒絕藍的申請,藍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藍信祺主張,法律不得超越憲法限制國民自由參政權,請求撤銷中選會違憲判決變更憲法禁止他參政參選法律命令,且認為選罷法第26條國民終生禁止參政違憲變更憲法無效。

北高行指出,藍認為選罷法第26條第6款規定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條文違憲而提告,但此項規定是在確保問政品質、建立良善的選舉制度,在合理範圍內做適當規範,難以認定是不必要的限制,也沒有違背憲法平等權。

北高行認為,藍信祺請求撤銷違憲法律暨確認無效,實質上是對選罷法進行法規範審查,此非行政法院審判權所及,若法規範有違憲疑義,應由憲法法庭做成判決,且依他起訴內容,沒有證據尚待調查審認,也沒有法律上問題待釐清,因此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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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信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藍信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43年前犯下「虎山雙屍命案」的藍信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43年前犯下「虎山雙屍命案」的藍信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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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570

  • ck blue
    查一下他所謂的生意
    6小時前
  • 春帆
    有沒有搞錯!十大槍擊要犯才關十年?這種人渣早就該拖出去槍斃了。
    6小時前
  • 江彥輝
    鬼島誰都能選,什麼狗屁前科都能上公職 真的是爽鬼島
    6小時前
  • 林德仁
    更生沒有成功啊~
    6小時前
  • 張福甯
    這樣還沒死刑?
    6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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