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一名吳姓女子今年9月前往某知名連鎖咖啡廳,沒消費又沒經過店家同意,逕自使用電內插座替手機充電1小時,被店員制止還反嗆「我用的是台電的電,不是咖啡廳的電」,氣得店家最後報警處理。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吳女竊用咖啡店的電,費用約4.7元,但依竊取電能罪判罰2000元,約是4.7元的425.5倍。
判決書指出,吳女2024年9月19日下午4時多至5時許,到嘉義市某知名連鎖咖啡店內,未消費商品且未經店內員工同意,執意將充電插頭插入店內牆上的插座,為自己持用的手機充電約1小時。
林姓店員指證,已多次告知吳女「欲使用店內插座,請先消費點餐」,且也對吳女加以勸阻,但吳女仍執意使用插座充電。
吳女則辯稱,她進入咖啡店做自己的事,沒有消費,手機沒電,那是公共場所,為什麼不能在那裡充電?她用的是台電的電,不是咖啡店的電。
事後,店家覺得吳女不可理喻,於是報警。檢方偵訊時,認為吳女早知道電費是由咖啡店繳納,仍卻未經店家同意擅自使用,有竊盜犯意等不法意圖;嘉義地院審酌,吳女竊取電力經推算為0.7度,換算電費金額為4.7元,但吳女否認犯行,也未與店家達成和解,最終依竊取電能罪判處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留言 2
ChangJf
沒水準又低級。。。
無賴
2小時前
𝖃𝖎𝖆𝖔 ཉ
好邏輯
那騎車使用的燃油
不就要跟地球三百跪九百叩
再順便跟中油說不想付錢?
4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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