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居家長期照護等相關費用也成為民眾常見支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因醫療所需而購買相關輔具,屬於醫藥費性質,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
高雄國稅局曾收到一件納保案例,陳先生(化名)母親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2023年在醫院接受長期照護所支付的看護費用及伙食費,以及租用呼吸輔助器等醫療費用相關輔具在今年報稅時遭剔除。
納保官介入協助後,發現在醫院接受長照服務的相關看護費用及伙食費,非屬醫療費用性質,確實不得認列,但醫師醫療診斷證明上,列出陳母住院期間須仰賴呼吸器支持,而該款呼吸器是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中所規定的醫療輔具。
據財部2016年函釋,屬身心障礙者因醫療所需而購買相關輔具,該輔具支出核屬醫藥費性質,應可核實列報扣除。稅局確認該呼吸器是陳先生向廠商租用,而非醫院提供,且陳先生未申請輔具補助款,經聯繫租賃商提供發票後,稅局同意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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