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全國各機關公務員將有新的權益保障!現行公務員呈報加班費有不得超過每個月二十小時的支領時數等嚴格限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最近著手新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草案」,明定公務員因業務需要,可在法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範圍內,呈報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支給時數的上限限制。另公務員的補休假也可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由一年改為二年內補休完畢。
補休假放寬為二年內補休完畢
立法院五月底三讀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雖明白揭示「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的精神,亦即可在原本一年內補休完畢,改為二年內補休完,但這項修法尚未正式公布施行。人事總處的「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草案」為保障公務員權益並因應機關人力需要,直接明定公務員確實因機關公務需要,有延長補休假期限的必要者,得報主管機關核准,於二年內補休完畢。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草案」明定,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但因業務需要,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定所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範圍內,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
這項草案並於但書規定,因業務需要,得經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支給時數上限限制,以符合機關的實際需要。
為避免加班費浮報,人事總處仍要求依現行做法嚴格管控,草案明定,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各機關應就加班費之支給訂定管制要點,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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