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我在教育廣播電台高雄台受訪時提及家庭暴力相關法令,會後一名外籍新住民拿她被丈夫打到重傷不像人的照片給我看,她逃離家庭卻為了一歲女兒被丈夫扣住,官司打了兩年仍無結果的哀傷及呈現每日生活中的悲痛,一直揮之不去。經了解其背後原因是她嫁到台灣時不知在母國已懷他人之胎兒,丈夫內心感受背叛羞辱給她的反擊與報復。
今年(2025)另一則案例,是中年再婚老父,要求繼承前妻名下的低收入親身女兒返還其與前妻婚姻關係存續中買的房屋所支出的百萬金額。女兒認為其父自幼離家不管妻女生死,絕不相信拋妻棄子的父親有能力給付巨額買房給母親住。尤其父親對母親的暴力自幼迄今,一直在腦海中盤旋,雙方情結陷入無情的父親、不孝順的女兒,怨恨及金錢為重的心念,均閉鎖溝通管路,無法放下多年的傷痛。
隨環境變遷及原生家庭的互動情懷,陳秀峰教授認為家事調解中併行修復式司法是可行的,加害人應修復其造成的傷害,避免再犯,而家事調解則協助理性思考及面對問題理解背後的隱憂與願望。另李姿佳等 4 人於 2006 年研究結果發現,遭遇家庭暴力當事人是否能進入家事調解,必須考量安全與權力互動關係。不能忽視强势方會利用调解去損害弱势方利益。到底家庭暴力與調解,能否找到平衡點?家庭暴力乃「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是全球性的社會問題,成員身心受創是必然,例如上述兩案只能靠法律介入,調解似乎無法發揮功能。換言之,家事調解並非適用於所有家庭暴力案件。然而,有些案件調解成功,卻一方萌生殺意血染馬路(2017,台南地院)。
因此,在受害者意願與安全的前提下,如何妥善運用調解機制,成為當前司法與社會工作者的重要課題。通常家庭暴力調解案件適用於低度暴力,例如:情緒失控下的爭執或經濟控制或情感操控,親子衝突等。但對於嚴重的肢體暴力、性暴力或長期虐待案件,受害者仍可能受到威脅,因此修復式司法進入家事調解或許是最佳途徑。
八年前一則家事案件,妻子長期受婆婆及丈夫言語及暴力虐待,因育有二子尚小,被打後逃家再回家,一直惡性循環多年,最後與他人通姦生子 6 歲,因涉刑案繫屬法院,經移調,調委兼採修復式司法而成功讓雙方放下,除撤告外,也讓6 歲小孩回歸應有的家庭(子女最佳利益的落實)。不過調委的人生歷練很重要,因為家家有本難念的經,該委員綜合性的學識及專業與年資、年齡均夠外,其對於原生家庭的成長與親人間互動的背後因素都通透明。然而,調解結束後,社會福利機構也應有進行長期追蹤的機制,確保施暴者遵守協議,並防止暴力再發生。
家事調解以利益為中心,家事纠纷兼具私益性与公益性,若無法及時妥善解决,將带來未成年人、婦女或老人利益及青少年犯罪等諸多社會問题。家庭暴力的調解機制,是法律與社會支持的一部分,但不能取代法律對施暴者的懲處與受害者的保護。當受害者能夠在安全與尊重的環境下發聲,當施暴者能真正改變行為,調解才有可能發揮其價值。然而,當暴力無法被遏止時,法律仍是受害者最強而有力的後盾,確保家真正成為一個安全的避風港。(推薦閱讀:多年付出全被抹滅…北投70年知名老店闆娘控「惡夫羞辱24年」!遭威脅淨身出戶:滾回中國)
*作者為大學教師/行政與司法調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