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男子已有妻室且育有2名小孩,2年前在某卡拉OK店與親友餐敘飲酒,認識第一次見面的一名女子,見她不勝酒力四肢癱軟且意識不清,假好心攙扶離開,卻帶往旅館性侵。法官考量他已賠償75萬元且有悔意,但造成被害人一輩子無法抹滅傷害,判決有期徒刑2年,不宣告緩刑。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基隆市一名已婚育有兩名小孩的男子,與被害A女素不相識,民國112年11月間某晚,因各自家人、友人邀約、介紹,而至某卡拉OK同桌餐敘飲酒,晚點近11時,該男見A女因不勝酒力四肢癱軟且意識不清。
該男假好心攙扶A女離開卡拉OK後,同日晚間11時18分,將A女帶往卡拉OK附爪旅館辦理入住,利用A女酒醉意識不清、身體無力而不知抗拒之機會性侵,翌日2時40分先行離去。
A女清醒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男子送辦。
法官審理指出,男子為滿足性慾,乘被害女子酒醉意識不清不知抗拒之機會性侵害行為,造成心理上難以抹滅之陰影與傷害,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且履行完畢,嘗試彌補過錯,尚知反省,非無悔意。
法官認為,在刑度上該男子可以減刑,但對被害人造成一輩子無法抹滅的傷害,「仍應為其行為接受相當處罰」,因此判刑2年,不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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