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戒治所觀察勒戒的袁姓男子因疾戒護就醫,到院後,因尿急不滿戒護員未即時回應生理需求,持利剪攻擊戒護員,檢起訴傷害、妨害公務罪。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袁的行為危險性極高、他報復心態強烈,判他有期徒刑2年5月。可上訴。
袁施用第一級毒品,被新北地院裁定觀察勒戒,他有蜂窩性組織炎,2024年8月1日下午2時由戒治所指派范姓、廖姓監所管理員戒護,前往耕莘醫院安康院區就醫。
檢方指控,袁認為范、廖怠慢他提出想上廁所的需求,下午3時許,在醫院2樓無障礙廁所發現有15公分長的剪刀,拾起朝范的頸部左後方刺擊,廖姓管理員上前與袁拉扯,制伏袁時,也造成手部多處撕裂傷等傷害。
法官審理認為,袁主觀上認為負責戒護勤務的管理員態度不佳,利用在上廁所發現的尖銳剪刀攻擊、報復,造成的危險性極高,不能以一般攻擊行為視之,而且,袁行凶當下,並沒有受到刺激或挑釁,是在管理員已同意上廁所下發動攻擊,處心積慮報復心強烈。
判決說,袁嚴重危及監所人員人身安全並妨害公務員職務執行,在一般民眾可出入的醫院犯案,使醫護、患者飽受驚嚇,敗壞醫病安寧。
判決還說,袁姓男子案發時在執行觀察勒戒,不但不懺悔施用毒品之不當,還藉機朝管理囚情的公務員發洩,法敵對意識強,審判中,袁不斷埋怨戒治所消極處理,也未賠償,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判他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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