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新聞 高雄市政府殯葬處謝姓技術員涉嫌接受招待喝花酒,替廠商偽造竣工公文,遭高雄地院依偽造公文書罪判處 2 年半有期徒刑。檢方不服地院判他貪污無罪,提起上訴,但遭高雄高分院駁回。法院認為,僅有共犯自白不足以證明謝男有喝花酒,維持無罪。可上訴。
可翔公司 2017 年承標殯葬處辦理之「納骨塔櫃位工程監造案」,因工程進度落後,無法於期限內完工。為減少支付逾期扣款價金,可翔公司人員仍先申報竣工,並利用殯葬處驗收前的時間差趕工,獲得謝姓技術員同意。
判決指出,謝姓技術員明知,其並未於 12 月 28 日親自會同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及可翔公司人員,至現場核對竣工,仍在工程查驗紀錄上,填寫查驗日期及「確認無誤後,同意竣工」等不實事項,足以對竣工查驗管理的正確性產生損害,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規定,若公務員明知某些事項是不正確的,卻寫在職務上所執掌的公文書中,且這個行為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即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檢方上訴指出,謝姓技術員於從事不實登載前,有接受可翔公司人員招待至金芭黎舞廳喝花酒的事實,構成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一審卻對貪污部分作無罪認定,並不妥當。
但高雄高分院指出,可翔公司林姓負責人及李姓工地主任,確有證稱曾招待謝姓技術員,但兩人對招待時間及在場人員均說詞反覆,難以辨識何者為真。像是林男先是稱沒與謝姓技術員去過舞廳,後稱僅 9 月 28 日去過一次,又改稱 11 月 30 日也招待過。
此外李男證稱,曾與謝姓技術員在舞廳見面,當時有另名吳姓男子在場,但吳男否認去過,也稱不認識李男。因此法院認為,謝姓技術員到底是否去過舞廳,值得懷疑。
法院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可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李男與林男均是共同行賄人,因此須有其他補強證據擔保證述為真,不能單純用兩人證述來補強另一方證述的真實性。
法院認為,除李男及林男證述外,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補強兩人陳述的可信性,何況兩人證述前後矛盾、互不相符,難以證明謝姓技術員有收受招待的貪污犯行,於是駁回檢方上訴。
法院也考量謝姓技術員二審坦承偽造文書犯行,改判有期徒刑 2 年。
法律白話文運動|甘庭秝、白廷奕報導
留言 2
林台月
公務員監督工程好幸福,無罪。
相信很多有權的公務員都在認真看判決,是未來的依據,幸福啦!。
11月06日07:45
郭儒春
又一個天才法官,共犯說詞反覆不一,竟然是主犯判決無罪的原因,以後共犯在法庭上可以亂說,甚至於故意亂講,讓證詞不一,就沒事?
高院也一樣。
11月07日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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