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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好心收留友人20餘載!卻因1事害友喪火窟 桃院酌情輕判4月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20小時前
火警現場。翻攝消防署網站
火警現場。翻攝消防署網站

【記者張沛森/桃園報導】桃園一名郭姓男子好心收留陳姓友人在其觀音區的房子住了20餘年,前年4月間發生火警,陳男逃生不及命喪火窟;事後警消鑑定係郭男未檢修屋內凌亂之電線配置,更未對鼠咬之電線做任何補救,肇致電源線短路引燃而發生火災,郭男因此被起訴。桃園地院審酌郭男好心收留陳男,且火警發生後亦無家可歸等情,依過失致命罪判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觀音區一處民宅在2023年4月21日晚間10時許發生火警,郭姓屋住(68歲)順利逃生,但一名陳姓男子不幸命喪火窟,案經警消調查後,認係因郭姓屋主未檢修屋內凌亂之電線配置,更未對鼠咬之電線做任何補救,肇致電源線短路引燃而發生火災,經移送桃園地檢署後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郭男否認犯行,辯稱沒有法律規定屋主要對家裡的電線定期檢修,是消防人員救災不力導致死亡發生,但經法官調查卷內事證並訊問相關證人,認定郭男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依建築法有維護建築物設備安全之義務,卻疏於注意,未檢修屋內凌亂之電線配置,更未對鼠咬之電線做任何補救,肇致電源線短路引燃而發生火災;若他能善盡其注意義務,當不致如此,其過失行為與陳男死亡結果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又依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表,郭男報案後不到十分鐘,消防隊即抵達現場,當時因已有大量火煙竄出,經消防隊評估不宜冒險進場施救,故無消防隊救災不力之情事,未採信其說詞,犯行堪以認定。

桃園地院審酌郭男雖因過失造成陳男死亡,又否認犯行,但郭男係好意收留陳男居住20餘年,陳男之家屬均表示不願追究,又本件火災所幸未波及其他建物,郭男現亦面臨住家遭焚毀之困境,因此依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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