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蘇芳禾
圖片 : 資料照
台灣棒球代表隊在世界12強賽勇奪世界冠軍,引發全民瘋棒球熱潮,網紅「館長」自爆過去曾做球版(地下職棒簽賭),讓球迷撻伐,眾多合作廠商都紛紛切割。
立法院週五(12/13)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針對簽賭行為,最重可以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三讀後條文,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3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前述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舊法有漏洞,如非運彩的投注項目,例如業餘企業聯賽,用刑法賭博罪等條文辦理,為防堵此漏洞,包括前中職球員工會、職籃球員工會都曾拜會立法院希望能修法,經朝野協商後,在本週五順利完成三讀。
此次修法有幾大重點:包括重罰打假球刑責跟罰金,並擴大到運彩沒有開盤之賽事;要求政府積極輔導與補助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法制化。
防賭!最重關7年、罰3千萬元
在防賭機制方面,增訂7之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機制及辦理法治教育。
條文規範,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新台幣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第2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目前涉賭者僅能以《刑法》賭博罪等條文辦理,恐致生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的風險,三讀條文規定,運動競技賽事包含:一、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運動賽事。二、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企業聯賽。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運動競技賽事。
三讀通過: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運動員工會成立
本刊日前曾報導球員工會歷史沿革以及對於假球案之影響,在職棒球員工會復會後,建立起球員之間的互信,大幅降低球員與有心人士接觸的機會。
立法院週五通過的修法,也增訂7條之2,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為使國家得以呼應性別平權之概念,增訂7條之1規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體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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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
帥央
比酒駕撞死人還重??
12月14日07:48
SUN
在平凡百姓之中,詐騙比簽賭還嚴重,更需要立法搶救。
12月14日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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