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新興毒品不斷「推陳出新」,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刑罰太輕,法務部積極推動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務部表示,為更為有效遏止重大毒品犯罪,這次修法可以讓防制毒品的法制,更加完備而能與時俱進。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重罪重懲、遏止新興毒品的散播,重懲毒販,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刑度及罰金;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由20公克降為5公克以上,即懲以刑罰,擴大4倍入刑範圍;另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未成年人販毒的刑度,同時擴大沒收、徹底剝奪毒販不法所得。
為了加速毒品列管,具有類似化學結構的物質,可於一次毒品審議程序進行審議,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避免於審議通過列管前無法可罰的空窗期。
扣案毒品物可於判決確定前銷燬:明定判決確定前,在不影響證據認定的前提下,經取樣後即得銷燬,以解決部分毒品具有危險性或有有喪失毀損的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等問題。
同時,緩起訴處遇模式的多元化,因應戒癮治療的需求,使檢察官可對緩起訴制度運用更為彈性,俾使毒品施用者獲得有利於戒除毒品的適當多元處遇,並建立為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前的專業評估機制。
法務部表示基於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對於販毒等重大犯行採從重從嚴處罰,且新增擴大沒收制度以澈底剝奪不法所得;而對犯行輕微或施用毒品的人,則給予自新及戒除毒癮的適當刑事處遇,使其能徹底脫離毒品危害。另並修正關於毒品列管的審議方式,以符合實務查緝所需,並能與國際緝毒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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