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屏東縣佳冬鄉鄉長龔日光,利用佳冬鄉公所於2015年辦理「玉光國小通學步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2016年「佳冬國中公共通行空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2018年「佳冬鄉文化一路工程案」的機會,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共收賄301萬9000元,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監察院今以12:0全票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監委施錦芳、林郁容調查發現,龔日光為圖個人不法利益,透過其任職鄉公所技工的堂弟居中牽線聯繫,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
施錦芳表示,本案緣於屏東縣麟洛鄉前鄉長李新煌於2014年12月卸任後投資某公司,與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謀議,希望承作2015年「玉光國小通學步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委由李新煌至佳冬鄉公所拜訪龔日光,向龔表達可由所屬公司協助撰寫申請工程預算計畫書,協助佳冬鄉公所爭取預算補助。
施說,李新煌並承諾,將來若由他所屬公司得標,將支付得標金額一定比率(設計監造20%、工程15%)的工程賄賂,經龔日光首肯,而後李所屬公司得標後,龔計收取2案賄賂共173萬7000元(設計監造36萬元,工程137萬7000元)。
李新煌因另涉他案,監院於2020年2月已通過彈劾,並於同年3月11日經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此外,龔日光也利用佳冬鄉公所辦理2016年「佳冬國中公共通行空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2018年「佳冬鄉文化一路工程案」的機會,與有意承攬的廠商期約得標金額一定比率的行賄條件,協助廠商得標後收賄,事後收取2案賄賂共128萬2000元(佳冬國中設計監造28萬元,文化一路工程100萬2000元)。
施錦芳指出,龔日光所為,為圖個人不法利益收賄總計301萬9000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敗壞官箴,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應受懲戒事由,因此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彈劾通過,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留言 9
德
才貪汚300萬? 太沒用了.人家可是一皮箱300萬現金丟在高鐵都不想要耶!
2021年08月10日10:39
彭博
沒有黨證,無法保你
2021年08月10日10:33
建誠
🐷油畜生報不敢註明黨籍,應該是冥🐷退步黨的匪徒。
2021年08月10日09:48
輝
ㄧ定沒有綠共證
2021年08月10日10:58
蘇榮煌
那漏尿扁什麼要抓回去關嗎?
2021年08月10日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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