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老翁罹患漸凍症,陳姓看護為其使用拍痰機時,離開房間拿取灌食用的果汁,沒想到呼吸器管脫落,等到看護回來,老翁已陷入缺氧,經送醫急救仍成為植物人,一年後死亡。
陳女主張,灌食果汁為其工作內容,未被告知不可離開房間,她沒有過失,且當天是老翁女兒在樓上和她聊天才拖到時間。但高等法院仍認死亡結果與她有關,判賠 726 萬元。
判決指出,陳女有護理師證照,曾在醫院擔任護理師,屬專門職業人員,本於其專業能力、工作經驗及職業責任,在執行職務時,對於老翁本有保護、照顧或防範損害發生的注意義務,其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生,自有過失。
根據《民法》,接受委託處理事務,若領有報酬,處理委任事務時,須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一般具有類似知識及經驗的人都會具備的謹慎程度。若因疏失,導致委任人利益受損,委任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同為老翁看護的康女證稱,若病人意識清醒不需抽痰,短暫離開沒有關係,但若病人有呼吸器、氣切管就必須隨時注意,因為拍痰背心會充氣、震動,震動時可能會把呼吸器管震開。康女也表示,自己不會離開房間長達二、三十分鐘,「因為這樣很危險」。
陳女辯稱,當天是打開冰箱發現沒有果汁,老翁女兒說要現打,叫她等一下,接著老翁女兒開始聊大媳婦和大兒子的事情,又拿兒子的 LINE 給她看,她覺得時間太久了,就說她要下樓,若認為她須負責,老翁女兒也須負一定責任。
然而高院認為,陳女自稱過往不曾離開這麼久,可見一般具有相當知識且勤勉負責的人,在相同狀況下,都會預想到老翁所處風險將因此升高,並會避免此種行為,陳女卻離開房間 29 分鐘,顯有過失。此外也沒有證據證明,老翁女兒曾執意留住陳女與其聊天。
陳女還辯稱,老翁在事件後 1 年才過世,死亡結果是他自身疾病演進所造成,與她的行為無關;即便認為有關,也不應由她負全部責任。
高院則表示,老翁原本身體狀況穩定,若非事故發生,也不會發生腦髓缺氧缺血性壞死,而必須住院,並併發急性胰臟炎與腹膜炎及全身水腫死亡,與陳女脫不了關係,不過老翁長期依賴呼吸器,感染風險本來就高,因此陳女對死亡結果只須負 8 成責任,判賠共 726 萬元。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留言 9
陳(建岱)杰
看護有點冤~法官邏輯也有問題
08月30日10:09
林亞靜
本身是護理師,看了這篇報導,病患在家以後都家屬自己就顧好了。
08月30日22:53
cw
這是在利用死人的殘餘價值
08月30日22:26
林國祥
這位低能法官會讓重症臥床病人再也請不到看護,有時這種病人這樣過世了反而是一種解脫
08月30日23:42
劉玉華
為什麼女兒沒事,明眼人ㄧ看就有問題,一直拖延看護離開,莫非想借刀殺人
08月31日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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