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關死刑犯的執行問題,某一媒體有斗大的標題「連身條款合憲 法務部:38死囚仍不能槍決」,文章底下的讀者留言青一色開罵執政的民進黨形同「廢死」的政策,配合廢死的恐龍法官以及執行廢死的法務部長。
反對廢死的民意在歷次的民調中都達八、九成,但民進黨卻效顰歐美的「進步」思想暗行「廢死」,卻又不敢明目張膽的立法「廢死」,這種既要當婊子又要立貞潔牌坊,就如同最近在大陸火紅得播放量破吉尼斯世界紀錄一首歌《羅剎海市》裡頭所說的「勾欄從來扮高雅,自古公公好威名」。而一些恐龍法官也會投執政黨之所好,大玩文字遊戲為窮兇惡極的歹徒脫罪,例如2012年男子曾文欽隨機殘忍殺害年僅10歲的方姓男童,做案動機及情節震驚台灣社會,引起輿論譁然,最後判處無期徒刑定讞。曾男落網後曾說「台灣殺1、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我就被關在牢裡一輩子好了。」
2016年發生在台北市內湖區的4歲女童「小燈泡」的刺殺案件。案發那天,小燈泡騎著學步車跟著媽媽去捷運站接外公,男子王景玉一路尾隨,最後在轉角處騎樓下刺殺小燈泡,小燈泡當場死亡。
法院認定王景玉犯案時明知其行為違法、辨識能力、控制能力均與一般人無異,不能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但卻以他罹患「思覺失調症」依據已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中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死刑的規定, 2020年4月15日,最高法院處無期徒刑定讞。最可議的是既認定兇手行兇時具「辨識能力、控制能力均與一般人無異」,卻又以「思覺失調症」為其開脫,法官變成玩弄文字遊戲的紹興師爺。更扯的是2019年12月台南玉井真理家族前輩堂遭男子曾文彥縱火造成7人死亡,一審判死,全案上訴二審,合議庭用了以往沒引用過艱澀難懂醫學字彙為罪犯開脫,改判無期徒刑,理由是案發時該犯幼時診斷出過動症(ADHD)併發展遲緩,符合「對立反抗性疾患」、「行為規範障礙症」,再逐漸演變為「反社會人格障礙症」。依兩公約施行法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應避免對存在嚴重社會心理障礙而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以及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為以往常被濫用的「思覺失調症」另闢蹊徑,搞出「對立反抗性疾患」、「行為規範障礙症」新名詞為他開脫,相信以後一定還會被其他案件的法官比附引用。
台灣近幾年來發生多起殺人案件,包括情殺、弒母、謀殺等兇案。
例如:2013年殺害咖啡店老主顧陳進福夫婦2人的謝依涵也獲判免死,大多因為「可教化」原因獲判無期徒刑。
2018年前台北市中正區華山大草原,發生震驚社會的分屍案件,該案依檢察官的調查報告,兇手陳伯謙,性侵酒醉的學員高女後,將她勒斃、肢解成13塊,分屍7袋棄屍陽明山區,還割下左乳頭、外陰部試圖製成標本。依法醫的驗屍報告,認定高女遭性侵時仍有心跳,2022年2月23日無期徒刑定讞。
2012年震驚全國的情侶弒母案,嫌犯蔡京京及曾智忠先勒斃蔡母後棄屍,更一審時,竟以曾智忠過往成績操行良好、軍中表現記功多次,認為有教化可能,將曾男和蔡京京均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也以此判決定讞。
2015年前嘉南藥理大學爆發一起學長姦殺學妹案件,因黃姓兇嫌向死者求歡遭拒,掐死學妹再性侵,更將屍體運到山上燒掉,黃嫌因被認定有教化可能,也獲法院判無期徒刑。
2014年前爆發的「台大宅王」張彥文殺害前女友案,台大碩士畢的高材生張彥文因不甘心女友提分手,當街狠砍女友47刀致死,法院認定張嫌可教化,只判他無期徒刑。上訴後,高院只輕判他21年半徒刑定讞。
難怪反對廢除死刑後援會全國總召陳正育對這些判決結果憤指,台灣法官在判決上不用六法全書,而是用一個跟法律完全沒有關係的「可教化」之類語詞,不用凶嫌所犯的法條去判決,實在很扯!
根據法務部資料顯示,目前尚待執行的死刑犯共38人,有3人涉及殺警。其中導致員警1死1傷的蕭新財被判死後過了18年還沒執行。另一位殺警犯王信福則已經71歲,堪稱「最高齡死刑犯」。
民進黨是主張廢除死刑的政黨,有些法官會見風轉舵配合民進黨的廢死政策,對罪大惡極的兇徒極力為其開脫,規避判死。偶有稍具道德勇氣的法官判惡徒死刑,也受到法務部長的牽掣不予執行,所以死刑如同虛設。
目前我國並非「廢死」國家,「死刑」白紙黑字存在刑法裡,設若最後最高法院法官能發揮道德勇氣,定讞判死刑,但還有台灣法律最荒謬的一則「帝王條款」須要過關。
依據現行法律,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之事由(亦即無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亦即一個人被判決死刑定讞後,要等待法務部部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方才執行。 而何時簽署死刑執行令並無明確規定,致死刑之執行即淪為執政者可以裁量作為政治操作之工具。
依台灣政治體制,法務部隸屬行政院,是中央二級行政機關。法務部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換言之,法務部長只是聽命總統意志行事的行政官僚,總統隨時可以撤換法務部長,變成中央二級行政機關的首長其權力竟然可以凌駕最高法院的權力之上,所以《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無異等同「帝王條款」,死刑犯的生死竟然操縱於聽命總統的法務部長手中,司法獨立形同虛設。
所以這次總統大選如果還是由民進黨執政,台灣將還是刑同廢死國度,死刑犯的庇護所。
所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的「帝王條款」,取消法務部長對死刑犯的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權有其必要性,把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修正為【法務部長應於X(例如7)日內令准,如超過X日未令准,視同已令准】,讓法務部長無自由裁量,政治操作的空間,才符合法律公義司法獨立的精神與民意的期待。且修正以後總統與法務部長無法掣肘干預最高法院的判決,符合歐美所標榜司法獨立的民主國家精神,執行死刑時也可理直氣壯,可杜歐美廢死國家悠悠之口的指責。(推薦閱讀:觀點投書:建置足夠優秀的幕僚群,才能處理國家危機)
*作者為自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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